据介绍,这起反垄断诉讼始自2005年,当时包括维尔康在内的4家生产维生素C的中国药企被美国公司提起诉讼,控诉其通过达成固定价格协议,共同实施了对美出口维生素C产品的价格共谋行为,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2013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企业赔偿美国原告1.5亿美元。出于多种因素,其它3家公司在一审判决前与美方达成和解并给予赔偿,只有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一家企业坚持未和解。
在河北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支持下,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此间,商务部对此案也给予了支持,向美国的法院以“法庭之友”信函的形式陈述意见。
又历时近3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中国法律要求被告协商定价,削减维生素C出口数量,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的反垄断法相冲突,这种冲突导致了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发回原审法院并指令原审法院撤销案件。
解永法说,该案具有示范意义,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此案一旦败诉成为判例,还会有其它参与预核签章的中国出口企业在美国面临着同样的反垄断诉讼威胁,因此这次的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其他中国企业类似案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