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的蔡新志意气风发,在接受媒体采访
企业老总蔡新志与滨州市高新区投资公司签订的零元转让协议
山东省滨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山东邦奥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滨州市高新区财政局下属的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分别提供了担保、反担保。后当地高新区管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将邦奥公司资料全部拉走审计并交给公安局,之后老总被传唤,其间签下协议,以零元的“价格”将企业转让给高新区投资公司,后投资公司将企业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山东的金洋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和家属称:被威胁逼迫签协议
邦奥公司老总蔡新志被当地检方以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日前,案件已开庭。
政府官员替民企谈判拉走全部公司资料
滨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2009年8月,一年多后,山东企业家蔡新志受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吸引,应邀在高新区成立了山东邦奥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据鲁北晚报2011年6月14日报道,“邦奥创业5000吨D-核糖项目已列入山东省100个重点建设项目,项目以口服葡萄糖为主要原料,采用微生物发酵法生产D-核糖,是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承担的省科技厅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另据大众网2012年2月26日报道,蔡新志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时的话说:滨州市高新区的领导、市里的领导经常去企业参观指导、考察,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政府积极地帮他去筹集。
但好景不长。
邦奥公司的D-核糖项目,虽然利润高,但投资也大,风险也高。公司成立后,资金来源主要靠股东出资、银行贷款和民间融资三种方式。除了股东直接投资的1000万元之外,蔡新志的亲朋好友借给公司数千万元,另有2000万元银行贷款。
2013年,邦奥公司从农村信用社贷款1000万元,滨州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从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分别贷款500万元,高新区投资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高新区投资公司是滨州市政府国资委于2008年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09年11月100%股权被无偿划转给高新区财政局,该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新区投资公司董事长王奎刚,同时兼任高新区财政局副局长。
蔡新志的姐姐蔡会英表示,三笔贷款到期之前,山东金洋药业有限公司打算以5000万元的对价受让邦奥公司10%的股权。高新区管委会了解这一情况后,不让蔡新志与金洋药业再谈,由管委会派王奎刚与对方接触。
“谈好后直接告诉蔡新志做好配合工作,蔡新志不同意,认为我的企业凭什么配合你。”她说。
2014年2月28日,当地召开政府专门会议,强行将邦奥公司以及蔡新志实际控制的其他三家公司的全部资料收走,指定拉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交给公安局。
被传唤期间称被迫签订零元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3月13日,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将蔡新志传唤,理由是抽逃出资(而按照蔡新志辩护律师的观点,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蔡新志的行为根本不构成抽逃出资犯罪,事实上后来检察院也没有以此罪名提起公诉)。
3月14日,蔡新志和高新区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注册资金达4000万元的邦奥公司,竟然被蔡新志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新区投资公司,且约定三天内就办理交接手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按照蔡新志姐姐蔡会英的说法,这份协议,是蔡新志在传唤期间,受公安人员威胁,被迫签订的,根本不是他的本意。而股权转让协议也是之前就已经打印好了的。辩护律师说: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暴力、胁迫所签,协议是该协议损害了所有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无效;二是协议甲方是邦奥公司盖章,蔡新志在法定代表人一栏签名是职务行为,公司无权处分蔡新志个人股权,系无权处分而无效。
蔡会英回忆,协议是2014年3月14日下午6点左右签的。当时蔡新志被扣押在审讯室,她去找王奎刚交涉,王奎刚说如果不签字就不可能放他出来,她怕出事就答应了,在审讯室她看到公安人员在威胁蔡新志签字,她怕出事就劝弟弟把字签了。
“3月14日晚上就放人了。第二天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她说。
两天后,是周六。这天,高新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将蔡新志在邦奥公司拥有的100%股权过户到高新区投资公司。
3月18日,高新区投资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金洋药业。
据2014年3月25日滨州日报报道,高新区投资公司日前与金洋药业举行签约仪式,“这标志着高新区瞄准‘高精尖’招商引资取得新突破”。
蔡会英表示,企业建厂时她是股东,2012年到2014年她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一项,公开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项。“这是我多年来的心血,也是企业最有价值的东西。企业的工艺流程设计、生产技术和高质量菌种都是我发明的。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国内技术无法超越的。作为高科技企业,最值钱的自然就是知识产权。算上知识产权,邦奥公司应该价值5个亿。”
说到这点,蔡新志的辩护律师气愤地表示:“5个亿,0元就转让出去了,太不公平了,这是抢劫!”
律师申请当地检察院法院回避未果
企业老总蔡新志:恶梦还没有结束
2014年4月1日,蔡新志被刑事拘留,直至今日。2015年3月18日,蔡新志被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至滨城区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蔡新志的律师先后申请滨城区检察院、滨城区法院回避。
律师认为,这个案件的结果,与滨州高新区开发投资公司、高新区财政局和高新区管委会都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高新区投资公司隶属于当地财政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的财政经费都来自政府财政拨款,领导的人事任免权也受制于当地政府,高新区虽然没有法院和检察院,案件由高新区公安侦查、滨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滨城法院审判。如果蔡新志无罪,错案批捕是滨城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回避;法院表面上没有利害关系,但中行、建行各500万元贷款是市财政局担保中心担保,市财政担保中心是滨州市财政局独资设立的,滨城法院的财政经费受制于市财政啊,因此案件很可能受到地方干预。
“这个案子,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犯罪主体都是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只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程序严重违法。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因为,如果追究了单位犯罪,最终法院判处单位罚金,实质上是就是罚财政局呀!从这一点看,我们提出质疑,要求回避,合理合法!”律师说。
但最终,检察院、法院都驳回了律师的回避申请,律师认为申请法院、检察院回避是有客观事实依据的,未依法补充单位犯罪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回避的主要理由。
律师辩无罪称先抓人后找罪
2015年7月2日、7月16日至17日,8月3日至7日,案件陆续开庭审理了8天。法庭上,蔡新志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律师也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和骗取贷款,是安在蔡新志身上的三项重罪。
检方指控,2012年12月,蔡新志以阳信华瑞公司名义,利用虚假的审计报告、购销合同,从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骗取贷款850万元,逾期未还;2013年4月,邦奥公司向滨城区信用联社旧镇信用社贷款1000万元,该款逾期尚未归还;2013年5月,以邦奥公司名义,以同样手段从建设银行滨州西城支行骗取贷款500万元,到期后由担保人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代为偿还;2013年7月,以邦奥公司名义,以同样手段从中国银行滨州分行骗取贷款500万元,到期后由担保人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代为偿还。
2005年12月至2013年11月,蔡新志以自己或公司名义,向46人、4家单位非法吸收资金7067万余元。
2008年至2010年,蔡新志利用在阳信华瑞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在邦奥公司担任股东及实际经营者的便利,指使员工挪用公司资金买房。
对于骗取贷款罪,律师认为,骗取贷款罪的要件之一是“欺骗手段”,而银行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审计报表、购销合同是明知的;虽然存在将收入和利润提高等问题,但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明知此节,仍决定发放贷款。且贷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仅是没有按购销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第一笔850万元到期后已经与银行谈好展期并正在准备展期资料就被抓了;第二笔1000万贷款是由邦奥公司17亩土地抵押和投资公司担保且有担保能力,且未到期就被抓了;第三笔中行、建行各500万,一是未到期,二是到期后已由担保人市担保中心代为偿还,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46人、4家单位全是蔡新志亲朋好友,而且一般不给利息,均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其中,有些是蔡新志朋友从亲友处借钱给蔡新志的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只对蔡新志的朋友负责,至于他们从哪儿借与公司无关。企业股权被强制转让前无任何人报案和起诉,将这样的民间借贷款项认定为犯罪明显错误。
对于挪用资金罪,律师认为,阳信华瑞公司的股东是蔡新志和姐夫孙诚,而孙诚是挂名,公司其实是蔡新志的个人公司,自己用自己公司的钱买房不算犯罪。至于以邦奥公司名义的购房款,律师表示当初公司要为引进人才购买专家公寓,而高新区规定不能以单位名义购买,只能以个人名义购买,邦奥公司以蔡新志和赵玉良名义买房是经全体股东同意的,买的两套房子是公司资产。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认为,透支时蔡新志有偿还能力,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蔡新志被关了4个月后银行才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并由家属代签,故不符合“恶意透支”的法定情形。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律师认为,虚开发票的事实不存在,有真实交易,实事求是地开的增值税发票和运输发票。
被告人反复提及“抢公司”多次被打断
法庭上,控辩双方剑拔弩张,充满了火药味。
辩护律师多次在庭审中要求追究邦奥公司和阳信华瑞公司单位犯罪的责任,但公诉人坚持认为所有的犯罪都是蔡新志的个人行为,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蔡新志从一出庭,就反复向法官强调案件的形成和公司被抢、自己被逼迫签订零元转让协议有关,但检察官、法官认为这与案件无关,多次打断其陈述。之后,蔡新志当庭要求提交对高新区一些领导的举报,但法官和检察官都坚持认为这件事和案件无关,庭审中就没必要多谈。为此,蔡新志一度情绪失控,泣不成声,导致庭审被迫休止。
出庭作证时,蔡新志的姐姐蔡会英哭着说,当初弟弟是被人用枪顶着脑袋,被迫签订零元转让协议。蔡会英陈述时,被检察官和法官多次打断。但他们越阻拦,蔡会英说得越响亮。
律师在书面辩护词中也写到:该案是高新区管委会一些领导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和暴利驱使,以审计公司材料为名,先抓人后找罪,该案是个别领导一手人为制造的假案,一个罪名都不成立,且银行贷款和信用卡还不上是强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直接造成的严重后果。
“三笔贷款报案时均未到期。如果公司无力偿还,高新区投资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律师说。
投资公司董事长承认组织人员谈判
根据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侦大队作出的发、破案经过,2014年2月28日,高新区开发投资公司报案称,该公司为邦奥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发现该公司未将银行贷款资金按贷款合同要求用途使用,存在挪用现象,于是报案。
王奎刚曾在公安机关作证。他承认,2013年8月发现邦奥公司生产经营不正常,就组织人员和金洋药业谈判,谈判过程中金洋药业要求对邦奥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之后就把邦奥公司的账目都拉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后来提供给公安局。
他解释了组织人员与金洋药业谈判的原因:邦奥公司有高负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盘活企业,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主动和其他大企业对接,同时对邦奥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变更。
他承认,当时邦奥公司的贷款还没到期,但他认为,已经很难还上了。
“贷款理由是用于公司经营,但我们发现他把钱打到其他公司了。”王奎刚认为被蔡新志骗了。他表示,如果蔡新志不是说贷款为了经营,或者用来还我们的其他借款,公司就不会给他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根据反担保承诺书,如果邦奥公司贷款不能按期还,高新区投资公司将承担债务,如果不主动承担,则由高新区财政局无条件同意滨州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直接扣还贷款本息。
他承认零元转让协议的存在。“当时是我和蔡新志签的字,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了我。股权零元转让,是由于邦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了。
王奎刚认为,虽然高新区投资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没有偿还义务,因为邦奥公司“欺骗了我们”。
据了解,案发后,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一直喊冤,并四处反映,此案已经引起国内众多报纸、网站媒体的持续关注。
文/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