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浙江医药”)曾于2011年7月6日披露了美国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已受理本公司起诉日本Kaneka公司的案件(要求法院裁定被告Kaneka公司的辅酶Q10专利无效,并裁决原告本公司没有侵犯被告相关专利)。近日,本公司收到了美国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的法院命令(判决书),法院宣告了案件审理结果,裁定本公司未侵犯Kaneka公司的辅酶Q10工艺专利,现将该诉讼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Kaneka 公司有关辅酶Q10的相关专利(US7,910,340 B2)于2011年3月22日在美国获得授权,但本公司认为 Kaneka 公司的相关专利存在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的缺陷,在其专利生效后立即在美国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起诉其专利无效。随后Kaneka公司在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对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七家国内外辅酶Q10的生产和经营公司提出侵权诉讼,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了337调查申请,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七家公司就侵犯其有关辅酶Q10的相关专利展开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或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本公司收到起诉书后积极进行应诉。2012年11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Kaneka公司申请的337调查案作出裁决,认为本公司没有违反U.S.Pat.No.7,910,340专利所声称的权利要求,没有违反337条款。(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的临2011-019号公告,2012年12月4日刊登的临2012-039号公告)
近日,本公司收到了美国德州休斯顿地方法院的法院命令(判决书),裁定原告本公司未侵犯Kaneka公司的辅酶Q10工艺专利。
本公司辅酶Q10产品德国诉讼案于2015年4月29日披露了终审判决,裁定日本 Kaneka 公司的辅酶 Q10 专利(EP1 466 982 B1)与诉讼相关的权利要求无效(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的临2015-011号公告)。
本公司一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多项专利。上述判决自始至终证实了浙江医药的辅酶Q10工艺未侵犯Kaneka公司专利,本公司将继续为国内外市场的辅酶Q10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