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终止履行CAMEX在其2012年7月24日第52号决议的附件1中规定的与连云港中土物产有限公司(Natiprol Lianyungang Corporation)、山东柠檬有限公司(TTCA, Co., Ltd)、潍坊英轩有限公司(Weifang Ensign Industry Co. Ltd.)及大连闻达有限公司(Wenda Co. Ltd.)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
2. 对进口自连云港中土物产有限公司和大连闻达有限公司的中国原产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具体征税标准见下表:
原产地 |
生产商/出口商 |
最终反倾销税(美元/吨) |
中国 |
连云港中土物产有限公司 |
835.82 |
大连闻达有限公司 |
3. 对进口自山东柠檬有限公司和潍坊英轩有限公司的中国出口柠檬酸、柠檬酸钠、柠檬酸钾、柠檬酸钙及其混合物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并作出区别于MDIC / SECEX No 52000.025919 / 2010-90公告的终裁。
4. 对上述第3条中涉及企业出口的中国原产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具体征税标准见下表:
原产地 |
生产商/出口商 |
临时反倾销税(美元/吨) |
中国 |
山东柠檬有限公司 |
602.43 |
潍坊英轩有限公司 |
569.01 |
5. 本决议自发布在《巴西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2011年4月6日,巴西发展工贸部发布SECEX第14号决议,对中国原产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2918.14.00 和2918.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