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对中国法规的解读在美国法官眼中究竟能有多少分量?国际贸易环境中,中美国内法存在差异和冲突时,到底谁能说得算?美国最高法院就这起反垄断案将要做出的裁决,可能会产生超出法律领域的影响。
持续13年的诉讼
这起旷日持久的诉讼始于2005年,两家美国维生素C采购商德州的动物科学产品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和新泽西的拉尼斯公司(The Ranis Co. Inc.)控告中国华北制药集团及其下属的河北维尔康制药制造全球性维生素C供应短缺,提高维生素C产品定价,涉嫌垄断。
观察者网此前报道,2005年,美国当地一些企业控诉包括维尔康在内的6家中国维生素生产商由2001年12月开始共谋控制出口到美国和世界各地的维生素C价格及数量,触犯了美国反垄断法,2008年华北制药被追加为新的被告。
原告指控称,自2001年下旬以来,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就通过减少供给量来不正当地控制价格,致使维生素C的价格不断攀升,由2.5美元一公斤上涨到了15美元一公斤,让其蒙受数千万美元的损失。
原告方表示,中国的制药公司提供了美国维他命C市场的80%货源,中国企业将维生素原材料卖给美国企业,而后者会将维生素用在食品和饮料产品、消费者维生素和动物产品中,这一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华尔街日报》曾援引本案原告——美国维生素C生产商的代表律师William A. Isaacson的话称,此案是美国首起走入审判程序的中国公司反垄断案。
对此,中国商务部在该案伊始着手介入,在美国各级法院庭审中都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法庭之友”信函,表示被告中国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出于中国法规的要求,即中国此前实施的维生素C产品“预核签章”出口管理制度。此外,中国商务部还通过外交层面对该案进行了施压。
不过,原告方却指出,中国在1997年时制定的“预核签章”制度在2002年进行了更改,使得被告方有权选择退出该制度。但中国商务部作出截然相反的解读,称2002年法规并没有包含原告方所谓的“有权选择退出”变更内容。
中国商务部多次就该案表态
在2013年的一审裁决中,美国联邦法官并没有采纳中国商务部的法律意见,判决被告败诉,需赔偿原告1.48亿美元损失。而位于纽约的联邦第二巡回法庭则在二审中采纳了国际礼让原则推翻了一审裁决,并得出结论称,当外国政府介入案件,美国法庭应采纳该国政府对该国法律的解读。
此前一直置身事外的美国司法部在二审结束后方才介入此案。在原告方要求最高法院重审案件后,美国司法部不顾中方反对,请求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几年曾拒绝受理数起类似的案件,将这类生产定价行为都发生在美国以外、但对美国消费者存在影响的反垄断案交由下级法院,因而最高法院今年初决定就此案召开听证会,本身就极不寻常。
而更少见的是,最高法院允许中国商务部作为法律顾问参与4月24日进行的口头辩论,这样的“特权”通常只有美国政府享有。在中美间经贸关系紧张的当下,中美两国政府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庭上直接过招。
如何“尊重”中国法律
在大约一小时的听证会上,大法官们似乎不很情愿把最终陈述的机会留给中国官方。大法官Elena Kagan直言,她不清楚世界上还有哪里的法院会如此恭敬。
“尊重”也成为这场法律交锋的关键词。
本案一审法官几乎完全不采信中方法律意见,和二审法官近乎毫无保留地遵循中方法律意见,正体现出该案的核心问题:外国法律在美国法官眼中究竟有多少分量?当美方企业和外国政府对该国法规的解读存在差异时,法庭该如何评估?
“如果你拒绝采信外国政府对该国法律的解读,那只可能是2种情况:你认为外国政府要么是蠢,要么在撒谎。”中国商务部的代理律师Carter Philips的观点十分明确:美国法庭应对中方的法律解读予以尊重。
中国商务部代理律师Carter Philips
然而,美国司法部律师Brian Fletcher却辩论称,上诉法庭对于外国政府的法律意见书采取的态度过于僵硬且过度尊重,他强调对外国政府法律意见书的采信不可以没有限制。美国司法部认为,美国法庭有足够多的渠道去了解外国法律。
原告企业代理律师Michael Gottlieb也表示,美国法院应该保留对即使是外国法律的解读权,完全遵循外国政府解读会增加美国企业遭受损失的风险,制造漏洞。Gottlieb要求法官将案件发回第二巡回法庭重审。
最高法院大法官Stephen Breyer
大法官Stephen Breyer对于美国司法部所谓联邦第二巡回法庭“过度尊重”外国政府法律意见书的论述提出挑战。
Breyer表示,关键问题是术语的表达。“也许‘遵循合理的解读(defer to a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和‘尊重地遵循(respectful deference to)’之间存在区别,但那意味着什么呢?”Breyer说,由于缺乏中国有关定价问题裁决的详尽材料,法庭很难决定法律意见书中哪些内容应该出于对主权的尊重而采信,哪些内容应该不予采纳。
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
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也围绕应该如何“尊重”的问题发表意见。“尊重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权不同意,对吧?”他向被告律师Jonathan Jacobson提问说,“‘完全尊重’通常意味着对方要说‘你完全不知道你在说什么’。”Roberts表示,是否或怎样“尊重”不应该成为问题核心,“尊重”外国政府和采信外国意见书不能简单划等号。
在口头辩论中,其他几名大法官也对联邦第二巡回法庭完全采信中方意见的做法表示出怀疑,但也提出如何界定“尊重程度”标准、“尊重程度”与“采信程度”怎样关联等疑问。但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很难想象会有独立的第三方对中国法律作出良好的解读,而如果缺乏更好的解读,美国法庭只能更多地采信中国政府的解读。
国际背景下的中美交锋
最高法院将在6月底前做出裁决,而一旦法院作出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的判决,将使这场已经持续13年的诉讼重新扑朔迷离。
另一方面,虽然本案发生在本世纪初,但其背后依然展现出,全球贸易中作为秩序制定者的美国与新兴的中国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同近期公众聚焦的中兴事件相似的是,动物科学产品公司诉河北维尔康制药一案都是在国际贸易背景下,美方基于美国国内法对中国企业进行指控的案例。
美国对伊朗禁运并非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结果,而是依据美国国内法进行,对其他国家没有强制效应,只是因为美国在电信行业的技术垄断,在实质上把国内法的效力提升为国际约束力。同样,在维C反垄断案中,中国企业按照中国法规行事,但在国际贸易中对美国企业利益造成冲击,中美在定价法规上的差异,使得中国企业的国际贸易行为面临基于美国国内法的诉讼。
这与美国对华发起贸易制裁,旨在遏制“中国制造2025”的背后逻辑同样吻合。秩序建立者在面对后来者时,依据的是自身制定的规则,而不会站在后来者的立场上考虑其诉求。
可以想见,随着中国的不断崛起,类似在国际舞台上,中美间对规则理解的不同和理念文化上的差异,可能还会导致两国在更广领域中的交锋。当中国按照自身发展规划制定的路线同美国已经长期施行的规则产生冲突时,北京应该如何应付华盛顿的诉求,是直面挑战,还是迂回共存,恐怕会是一个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无法回避的问题。
同时,这起维生素C反垄断案件中,中国企业乃至中国政府部门采取积极应对,在耗时10年的初审中败诉后仍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坚持上诉,中国商务部更是破天荒站上美国最高法院辩论席,与原先通常置之不理的做法相比,取得长足进步。
同样,中兴、华为近期在面临美国制裁和调查时,也与美国有关部门积极沟通、据理力争。中国企业在国际法务问题上日益成熟的表现,对今后融入当前规则,甚至是参与书写新规则,都会是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