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显示,呼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呼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厂界臭气浓度进行监测,发现厂界臭气浓度超标、未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呼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两份处罚共计32万元罚款。
同一日,该局还对外公布一份《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明确了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异味排放的事实,责令该公司自2018年 6 月 3 日起至 2018 年 9月 3 日止限制生产。
对此,上述公司一名高层管理人员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正在休假,等正式上班再具体回复。“可以走访查看公司的设备设施,比较国内的制药厂以及行业内有没有做到我们这个程度的(公司)。”其还回应称。
呼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接到群众举报后,环境监察支队一直在跟踪调查,并前往现场检查。目前,该公司正在进行整治,下一步,环保局将继续督察,直到企业达到法律法规标准之后再恢复正常生产。
事实上,今年6月14日,呼市政府官网对外公开了第二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信息。据反映,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直排刺鼻废气向大气中,严重污染当地环境。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近日通过电话向呼和浩特市环保局投诉,内蒙古环保厅网上投诉,都无音信。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将该企业搬迁。
相关部门对此回应表示,已采取限产30%的整治措施,并督促该公司加快实施对发酵车间新增四套巨型固定床生物吸附塔处理异味设施,于10月底前完成调试并全面达标运行。
前述两份处罚决定书也显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呼市环保局决定,责令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对5台75吨锅炉停用2台,泰乐菌素限产50%、莫能菌素限产50%、预混剂限产50%、金霉素限产30%、阿维菌素限产20%。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建于2009年,是中国大型现代化生物制药企业。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由山东齐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事实上,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曾因污染问题多次被呼市环保局约谈和处罚。
今年4月8日,呼市环保局对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等企业下发了环境问题整改通知书。本报以《异味扰民齐鲁制药内蒙古子公司多次被责令整改》为题对此进行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