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公开披露了两则针对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指其存在“未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和“公司厂界臭气浓度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因此对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在2018年5月14日,呼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实施了“未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取证照片》等凭据为证”。
“我局于2018年06月0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先告字【2018】第56号)已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因此,呼市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对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以及“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紧接着的2018年6月9日,呼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呼市环境监察支队又对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厂界臭气浓度进行监测,发现其实施了“厂界臭气浓度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故决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一周之内将整改情况报市环保局)”,并“处以壹拾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上述两次环境违法行为,呼市环保局除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对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因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异味排放的事实,呼市环保局经研究决定,责令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限制生产,对5台75吨锅炉停用2台,泰乐菌素限产50%、莫能菌素限产50%、预混剂限产50%、金霉素限产30%、阿维菌素限产20%。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同时,呼市环保局要求,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应当立即整改,“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并经我局认可后方可解除。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社会公民,齐鲁制药长期以来一直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达标排放。”在齐鲁制药官网上,有这样一行表述。2017年,齐鲁制药全年实现销售收入201.4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