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份“关于农业生物产品监管框架现代化的行政命令”首先对“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作出了界定,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或通过体内或体外定向操作遗传信息而开发的植物或动物,或此种植物或动物的产品,但为非农业目的开发的植物或动物或其产品除外,如用于生产药物或工业化合物。此外,行政命令的内容还涉及精简监管、基于Web的统一生物技术平台、国内参与战略、国际宣传推广、国际贸易战略等。
【分析与解读】
l 关于农业生物产品监管框架现代化的行政命令
全文: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为了对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进行科学、及时、高效和透明的联邦监督,兹下令如下:
第1节 目的。生物技术的最新进展有可能使农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促进农村的繁荣,并提高美国人的生活质量。生物技术可以帮助国家满足其粮食生产需要,提高美国农民的生产力,改善作物和动物特性,提高作物和动物产品的营养价值,增强食品安全。然而,为了实现这些潜在利益,美国必须采用一种以科学为基础的监管制度,根据人类健康和安全以及对环境的潜在利益和风险来评估产品。这一制度必须既培养公众对生物技术的信心,又避免不必要的监管负担。
2016年9月的《生物技术产品监管系统现代化国家战略》(国家战略)和2017年1月的《生物技术监管协调框架更新》(协调框架)是澄清联邦政府在农业生物技术方面的监管作用和责任的重要步骤。2017年4月成立的农业和农村繁荣特别工作组建议采取更多措施,进一步实现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监管框架的现代化,以促进创新,确保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并使美国和世界各地数十亿人能够安全地从这些产品中获益。以下指示旨在执行这些建议。
第2节 定义。就本命令而言,“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一词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或通过体内或体外定向操作遗传信息而开发的植物或动物,或此种植物或动物的产品,但为非农业目的开发的植物或动物或其产品除外,如用于生产药物或工业化合物。
第3节 政策。联邦政府的政策是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对农业生物技术产品采取与此类产品所构成的风险相称的监管办法,避免对通过不同技术开发的类似产品任意或不合理的区分。对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任何监管制度都应确保公众对监督此类产品的信心,并促进未来的创新和竞争力。为了支持这些目标,联邦政府应:
(a)以科学和技术证据为依据作出监管决定,并酌情考虑到符合适用法律的经济因素;
(b)及时有效地审查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监管申请;
(c)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保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监管的透明度、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d)酌情并根据适用的法律,通过向公众提供公平通知并允许公众参与的程序,制定条例和指南;
(e)根据与产品及其预期最终用途有关的风险作出监管决定;以及
(f)敦促贸易伙伴采取基于科学和风险的监管办法,促进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贸易。
第4节 监管精简。在符合法律及本命令第3节所述原则的范围内,农业部长(部长)、环境保护局局长(局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员(专员)应:
(a)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确定可以精简的相关条例和指导文件,以确保农业生物技术产品按照本命令第3节规定的政策进行监管,并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步骤实现这一精简;以及
(b)酌情利用现有的法定权力,使低风险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免受不适当的监管。
第5节 基于Web的统一生物技术平台。为确保创新者能够方便地浏览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监管系统,农业部、环境保护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称为“机构”)应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共同设计一项计划,以建立一个包含美国政府相关监管信息并提供相关链接的网络平台。这一基于网络的平台将允许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开发人员提交有关某一特定产品的询问,并迅速从各机构收到单一、协调的响应,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有关开发人员必须遵循的联邦监管审查程序的信息。基于网络的平台应由农业部供资,其他机构应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并在现有拨款范围内,通过适当的机构间协议,包括“经济法”下的协议,提供支持。
第6节 审查当前的权限、法规和指导。(a)各机构应酌情审查其条例和指南,这些条例和指南可适用于旨在具有重大健康、农业或环境惠益的经基因组编辑的特种作物植物产品,特别是那些可能对农村社区产生重大惠益的产品。根据审查结果,各机构应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更新其条例和指导,以消除妨碍美国小型私营开发商、美国政府和学术机构向市场提供创新和安全的基因组编辑的特种作物产品的不应有的障碍。
(b)在本命令发布之日后每隔90天,各机构应在两年内向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经济政策助理和总统国内政策助理提供其在执行本命令第6节方面的最新进展情况。
第7节 国内参与战略。(a)在本命令发出之日起180天内,部长应与局长、专员和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行政官员协调,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促进与消费者的接触,以建立公众对在农业和食品系统中使用安全生物技术的信心和接受度。
(b)在制定本节(a)分节所述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支持关于有效科学传播的研究和教育;开发将农业生物技术纳入科学教育的教育材料;创建面向消费者的网络内容;以及开发其他宣传材料,明确宣传农业生物技术已证实的好处、监管系统的安全记录,以及生物技术如何应对农业挑战。该战略应考虑到农业生物技术教育和外联倡议正在开展的工作,该倡议呼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农业部合作,就农业生物技术以及源自此类技术的食品和动物饲料成分开展公众教育和外联活动。作为本战略的一部分,部长应与公共卫生和农业领域的国家领导人进行协调。
第8节 国际推广。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20天内,部长和国务卿(统称“部长们”)应与美国贸易代表、局长、专员以及部长们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行政官员协商,制定一份国际交流和推广战略,以促进与政策制定者、消费者、行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在国外的接触。该战略的目标应是提高国际上对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接受程度,以便为美国出口国外的农产品打开和维持市场。
第9节 国际贸易战略。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2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应与部长们和贸易政策执行委员会协商,制定一项国际战略,消除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扩大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市场。
第10节 一般规定。(a)本命令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管理预算办公室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有关的职能。
(b)本命令的执行应符合适用的法律,并以可用经费为限。
(c)本命令无意且不会产生任何一方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公平上可强制执行的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
唐纳德·J·特朗普
白宫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