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全球农资市场上有一个很火的新名词:植物生物刺激素(Plant biostimulants)。这个由美国教授提出,在欧洲发扬广大的词汇,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各大企业和机构的注意力,植物生物刺激素也在短短几年就形成了一个全世界热点的概念和产品类型。
生物刺激素既不是农药也不是肥料,同时也不能完全替代农药和肥料。那么它是怎么定义的呢?最近,欧美对生物刺激素的定义与管理范畴进行了更新,我们一起来看看。
欧盟
2019年,欧洲议会批准通过新的肥料法规草案,该法规涵盖所有类型的肥料,将取代现行的旧法规 Regulation(EC) No 2003/2003,并在欧盟理事会批准之后,于2022年正式实施。
本次批准通过的新法规,针对生物刺激素,有以下几点更新:
一、提出修改农药管理法规相关条款,明确生物刺激素不属于农药范畴
该肥料法规草案的第47章节中指出,修改欧盟农药管理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中的第二章(article 2)、第三章(article 3)和第80章(article 80)。明确植物生物刺激素的定义,并且说明植物生物刺激素不属于农药管理范畴。
二、增加了植物生物刺激素的具体定义
植物生物刺激素是独立于植物营养成分的产品,能够促进植物养分的吸收,改善植物或植物根际的营养利用效率、提高植物抗非生物胁迫的能力、改进作物品质、促进土壤或根际的养分有效吸收等。
三、对部分重金属设置限量,降低健康和环境风险
新法规中引入重金属限量,降低相关肥料产品的使用给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风险。例如,新法规中将磷肥中镉的含量限制为不超过60 mg/kg。如果一个肥料产品中镉含量低于20mg/kg,可以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低镉产品,用于产品市场宣传。据悉,该法规实施四年后,欧盟委员会会进一步评估该项措施的可行性。
美国
而近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了一份指南草案,建议在农药法规下对天然存在的生物刺激素进行管理,并划为农药进行登记。指南将特定天然存在的成分视为植物调节剂,因此受制于环保署农药法规(FIFRA)的监管。
不过在2018年底,美国农业法案(Farm Bill)首次对植物生物刺激素的定义为:一种物质或者微生物,当用于种子、植物或者根围时,能够激活自然进程,来增强或有益于营养吸收、养分效率、非生物胁迫耐受,或作物品质和产量。与欧盟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生物刺激素在中国的情况
目前在国内,暂时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法规对生物刺激素进行管理。一般厂家在登记时,往往根据生产的生物刺激素性质是偏肥还是偏药,而依据农肥管理或农药管理进行登记。
例如:氨基酸类、海藻肥类和腐植酸类产品都是是以肥料的名义登记的,还有一部分微生物产品也是以微生物菌肥的制度之下管理的。而其他一些产品例如寡糖素、蛋白(多肽)等产品则是以农药的名义进行登记的。
虽然生物刺激素在国内的定义还未明确,但随着国民对环境安全和高质量农产品的日渐重视,生物刺激素作为一类有益于改善土壤环境,促进作物营养吸收、品质提升和提高作物抗逆能力的多种活性组分的有机物质,被广泛且将愈来愈多地应用于现代农业的高效、绿色、生态发展。
在2018年《全球生物刺激素市场概览及市场开发策略》报告中,介绍了目前全球生物刺激素的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指出:欧洲和美国近几年仍将是全球第一和第二大生物刺激素市场,但是亚太地区,尤其是中国市场对生物刺激素的需求强劲,将是生物刺激素持续增长且增速最快的市场,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生物刺激素市场。
我国植物源生物刺激素具备独特优势
目前全世界公认的植物生物刺激素的产品包括有四大类:植物源提取物(主要为藻类和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制剂(含有活体微生物或微生物发酵物),多肽和游离氨基酸类(蛋白质分解物,微生物发酵提纯物及其他),腐殖酸和黄腐酸类。
在欧美等国家,氨基酸类、腐殖酸类和藻类提取物占生物刺激素近九成的市场。而在中国,由于受到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影响,植物提取物具备独特的发展优势。凭借着丰富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我国现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植物提取物供应地之一。
植物源生物刺激素是指从植物中提取出来的,具有调节作物生长发育,提高作物抗逆、抗病能力,促进作物营养吸收等等作用的一些物质,如甙、酸、多酚、多糖、萜类、黄酮、生物碱等。植物源生物刺激素取于植物用于植物,与农作物具有最高的相融性,因此作为生物刺激素来说效果最好。
国内对具有农药活性植物的筛选,并在进一步扩大筛选范围
鉴于我国发展植物源生物刺激素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及市场对植物源生物刺激素的需求,业内人士均认可其市场前景巨大。而随着植物生物刺激素在全球的继续发展与推广,农业向绿色、安全、环保、可持续等方向的发展,我们相信植物生物刺激素必将成为以后市场的主流产品,为全球农业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