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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刺激素行业发展概述

   日期:2017-07-27     来源:《烟台果树》2016年02期    浏览:903    评论:0    
核心提示:生物刺激素Biostimulant 目前是全球农资市场上一个极其时尚的名词。自从2012年12月初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召开了第一届国际生物刺激素大会之后。世界各国很多的公司都开始使用这个新的分类方法在推荐一些新产品。
  

     生物刺激素Biostimulant 目前是全球农资市场上一个极其时尚的名词。自从2012年12月初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召开了第一届国际生物刺激素大会之后。世界各国很多的公司都开始使用这个新的分类方法在推荐一些新产品。当然其中也有很多的老产品,特别是有些成分都没有任何变化。国内也有些公司和企业在推广一些产品或积极参与这类的推广活动。


 

下面是生物激活剂制造商所宣称的效果:
· “您的植物增长的奇迹”
· “一种全面的有机生长促进剂”
·“生物激活剂会将使草坪更加绿色,更丰富,更厚”
·“生物激活剂将有助于疾病和胁迫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 “保障至少两个星期的微量元素供应和绿化”
·“产生更大,更深层根系,因为它含有一个更好的生物激活剂”。
· “你可以保持您的草坪的健康,强壮和漂亮,尽管有激烈的压力”
·“宽松和柔和土壤,促进更大的根系,增加养分和水分的摄入量”

·“1公斤(浓缩粉)相当于至约30吨的粪便”
·“土壤的,改良剂的,植物的生物催化剂”
·“中和酸性和碱性土壤;调节土壤的pH值”
·“在碱性条件下充当天然的金属离子螯合剂,促进根系的吸收”
· “增加根呼吸和根的形成”
· “提高种子的发芽率和活力”

·“提高植物对病虫害的自然抵抗力”

 

诱抗剂,植物刺激物,生物激活剂,植物保护素,生物肥料,生物活性物质,功能性肥料,化感物质,次生代谢物。这是什么产品?那是什么产品?他们都一样吗?他们是农药吗?他们是肥料吗?他们做什么呢?他们不能做什么呢?如果你有所迷失的话。也不要气馁:因为你并不是唯一的一个!

 

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尿素是尿素,代森锰锌就是代森锰锌,硫酸铜就是硫酸铜,莠去津就是莠去津,草甘膦草就是甘膦。换句话说,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词来形容一个给定的产品或分子!那么生物激活剂的呢?答案是没有!简单地回顾各国的立法就知道登记途径是不同的。腐植酸:很多时候考虑为肥料或调理剂来登记,但在其他一些地方就不需要注册登记。氨基酸:同样的故事,但有时需要添加微量元素才能被授权登记。另外一些地方则不允许提到“生物激活剂”!海藻提取物:是差异最大的产品,有时是肥料,有时是植物保护制剂,然而大部分情况是需要注册登记的。

 

如同目前一些植物的基因序列已经完成或或接近完成(苜蓿,拟南芥,番茄,水稻,杨树,等)一样,目前也可以做到海藻提取物对植物生长效果和海藻整个基因组/转录间的对应关系,以更好地了解海藻诱发的植物生长和降低胁迫的机理。同时,含海藻提取物,腐植酸和氨基酸的产品越来越深受农户的青睐,虽然他们在植物体和土壤中的作用机理还不是十分清楚。但是他们是“生物刺激素”所涵盖的三大类产品。

 

生物刺激素既不是农药,更不是传统肥料。生物刺激素的靶标是农作物本身。它可以改善植物的生理生化状态。生物刺激素提高农药效果和肥料的利用率,改善农作物抵抗逆境的水平,当然生物刺激物也改善农作物的最终产量和农产品品质。但是目前即便是那些先驱国家也对这类产品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登记要求。毫不例外,中国的管理机构对于这一崭新的定义中所涵盖的产品也分到到了农药管理和肥料管理两大体系中。2012年法国斯特拉斯堡会议中也有许多国家的管理部门的官员参与,这就表明大家都在开始重视这一新分类产品的市场重要性。虽然定义和管理规定的不完善并不妨碍这类产品的开发,推广和销售的趋势,但是一个确切的定义和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为时不远了。

 

其实生物激活剂是帮助植物来帮助自己!植物激素的一个作用是化学信号,即告诉植物何时存在胁迫的环境条件。植物因此来启动或增加生理过程,提高他们对胁迫的耐性。例如,脱落酸水平小而迅速的变化(当植物受到水分胁迫)导致气孔关闭。此外,水分胁迫降低细胞分裂素活性。这种变化信号启动植物防御干旱的系统。因此,生物激活剂可能具有的功能是他们像“开关”一样通过改变激素平衡开始植物应对不利环境的准备工作。
 

由于腐植酸和海藻提取物展示了类似细胞分裂素和类似生长素的活性,所以这些和其他包含荷尔蒙材料的生物激活剂可能告诉植物及时切换他们的防御系统以应对恶劣环境。水杨酸具有的抗病性也是类似的机理。应用水杨酸诱导典型的抗病反应,也称为系统获得抗性或SAR。其他物质如茉莉酸,肽,氨基酸类似物,酚类化合物和硅酸盐也诱导对抗病原体攻击的系统抗性。应用生物激活剂处理的效果通常会随胁迫压力的大小而改变。换句话说,在很小的胁迫压力下无论生物激活剂是否存在,植物的生长没有改变。

 

植物刺激素的八大类物质

 

腐植酸类物质

复合有机物质

有益化学元素

非有机矿物

(包括亚磷酸)

海藻类

甲壳素

壳聚糖

抗蒸腾

自由氨基酸

含植物同源物质

是(磷酸盐),不是(亚磷酸盐)

是(细胞分裂素)不是(海藻酸盐)

是 (脱落酸类似物)

不是 (双-1-P-烯)

作用于植物体内

作用在植物体外

生理或生化效果(渗透溶质 )

新陈代谢效果(包括抗氧化剂)

激素效果(类激素)

是 (脱落酸类似物)不是(双-1-P-烯)

养分吸收效率

(某些条件下亚磷酸盐对磷的负效)

抗非生物逆境效果

抗生物逆境效果

 

生物刺激素的适用作物

欧洲已使用生物刺激素的作物列表

树及藤蔓植物

蔬菜和水果

谷物和豆类等

其他园艺作物

柑橘,梨果,核果,葡萄(鲜食),葡萄(酿酒),橄榄

西兰花,洋葱,卷心菜,辣椒,胡萝卜,土豆,花椰菜,莴苣,黄瓜,南瓜,茄子,草莓,大蒜,西红柿,甜瓜,西瓜

大麦,玉米,水稻,小麦,油菜,甜菜

花卉,观赏作物,苗圃,草坪,

 

生物刺激素的作用

生物刺激素对作物产生的影响取决于不同的作物种类、土壤的原始状态、作物的种植情况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已有大量文献证明其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1、生物刺激素的产量增幅最少为5-10%。
2、生物刺激素使肥料使用效率至少增加了5%(可能高达25%甚至更多)。通过精量灌溉,肥料和生物刺激素的使用效率更高(常被称为滴灌施肥)。

3、可使农药用量节省10%-15%。

4、改善作物品质性状特征例如坐果、颜色一致性和作物大小在某些情况下可提高15%。品质的上升还带来了后期效益:农民的产品可获得高价,产品更耐储存和加工。

 

估计目前欧洲生物刺激素的使用面积至少为300万公顷。根据2011年EBIC获得的数据显示,生物刺激素市场的年均增长稳定在10%或以上,预计未来增幅将保持在同一水平。市值增长的另一个指标是新使用者的增加数量。农民客户中大约有一半是第一次使用生物刺激素的新客户。多数客户正在扩大他们对生物刺激素的使用(使用面积、产品范围和/或作物种类)。因为生物刺激素过去并未被广泛使用,很多农民在扩大使用之前,会在一定的土地面积上进行一季或二季作物生物刺激素试验性使用,因此客户数量和使用面积/销售额的增长率因此并非线性相关。

 

全球生物刺激素市场报告显示,2018年生物刺激素产品全球市值预计将达22.41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达12.5%。过去几年内市值已呈指数增长,预计未来将继续这种增长趋势。

 

从区域来看,2012年欧洲是生物刺激素产品最大的市场,预计2012年至2018年年复合增长率较高。欧洲市场中西班牙所占的市场份额最大。北美地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0%。亚太地区市场增长速度最快,之后是拉丁美洲地区。印度和澳大利亚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市场,预计2018年后还会进一步增长。

 

客户需求的不断增长推动了生物刺激素产品市场的增长。生物刺激素消费需求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它们的有机来源和环境无毒害性。生物刺激素因此也被视为有机农业发展的福音。生物刺激素受青睐的另外一个因素是它们的作物针对性,只针对作物的独特特征。生物刺激素市场目前由一系列针对作物的特定需求的新型产品,并在全球扩大市场,吸引更多客户。

 

推动这一行业持续增长的因素:

1、生物刺激素的使用从一些先驱国家向欧洲和世界各国扩展。生物刺激素公司积极拓展它们的专业网络,与新的全球经销商取得联系,通过这些经销商叩开这些陌生市场的大门。

2、为满足特殊的农业需求,生物刺激素领域内开发出各类创新产品,从而吸引了新客户。

3、生物刺激素产品最初主要应用在有机产品和高价位的水果和蔬菜作物上,而它们正越来越多地被引入到传统的作物生产中以满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最近农业投入比率如肥料的价格高且不稳定,这成为农民优化投入使用效率的原因。

5、为满足消费者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健康食品的需求(和相关政策),农民正在寻找更有效地使用合成化学制品和矿物肥料的方法。因此生物刺激素逐渐被视为改善投资回报和满足消费者“软性”农业活动需求的途径。

 

欧洲:向特殊登记方向努力,但还没有最终确定所属的地位:

有一些利益相关者认为在生物激活剂和某些产品和生物的生物防治特性之间总是存在有一个“灰色地带”。有办法解释吗?这是生物激活剂产业联盟(EBIC)主席在接受新农业国际问采访时的问题之一。我们得到的答案是“农学家相信作物营养和作物保护是植物体内完全独立的的功能。今天,我们知道现实要复杂得多。从科学的角度来看,灰线可能会一直存在。最重要的是给产品的规定化一条清晰的线。

 

生物激活剂产业联盟(EBIC)主张,在生物和非生物胁迫之间应该有一个规定,以防止来之市场上的混乱。专家期待因为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该领域的积极参与,通过共同的努力满足未来地球的需要是一件更容易的事情。 2011年6月,10家公司创造了EBIC。今天他们已经是30多家公司了并且数量还在增加。他们被在欧洲管理过程中的的合作伙伴认为是积极的领导者。虽然有可能在某些特殊问题和产品上会出现一些艰难的讨论,但是将会形成现一个生物激活剂的规定。首先在如政策制定者的对话中,关于定义的讨论已经开始了。最终形成一个尊重使用功能,但仍然能提供一些有用的监管范围

 

美国:围绕生物激活剂的环球概念

2011年7月29日在美国成立了一个生物激活剂联盟。联盟的最初的公告中说:“生物激活剂联盟的是一群对其有着共同兴趣的公司,以积极应对监管和法律问题涉及生物或自然衍生的添加剂和/或类似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或微生物菌剂,生化材料,氨基酸,腐植酸,黄腐酸,海藻提取物和其他类似材料。

 

该联盟目前是一个无利润的有兴趣公司的集合体 11家组成公司包括有:高级微生物解决方案,爱利思达北美公司,钙公司,霍华德约翰逊的化肥,地平线农产品,黎巴嫩海岸公司,拉夫兰产品,海洋有机物,美国泉谷,太阳生物公司,瓦拉格洛公司。

 

在此期间,该联盟已发出一个经修订的生物激活剂的定义:“一种来源于生物的物质,当应用到植物,种子,土壤,或培养基上时,提高了植物使用养分的能力,减少养分流失到环境内,或提供其他植物生长发育或应激反应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但没有规定是肥料还是农药。联盟的领导人大卫格说:“这个定义可能会在11月斯特拉斯堡的生物激活剂大会上再次被修订”。

 

与农药不同,美国联邦政府很少有肥料的管理条例。联邦政府不要求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登记,也没有设置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的标准。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联邦机构已开始对非点源污染肥料的种类和数量实施法规管理,特别是在某些流域,例如在切萨皮克湾流域必须使用他们时。然而除该组条例之外,联邦政府调控肥料的方式就不是很多了。特别是对于任何类型的植物生物激活剂或生物激活剂的材料或产品。由于没有联邦政府管理肥料及相关材料的条例,那么这个责任就落在了州政府。美国50个州各自都有一个稍微不同的肥料管理方案。然而,确实存在有一个实体试图在各州的肥料条例上建立一套标准。

 

这个组织就是美国植物食品控制官员协会(AAPFCO),其目的就是在不损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环境或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获得一致性并持续保持。目前在美国农业部(USDA)或环保总署EPA内还没有官员负责监督这个联盟已经定义为“生物激活剂”的材料和产品,因此这项工作讲属于各个州政府和AAPFCO。生物激活剂联盟一直与AAPFCO合作并创建和批准能够准确地确定植物生物激活剂的定义。该联盟正在寻求一个一揽子定义/类别的批准,最终对该联盟认为应包括在总体类别中的子类中的各种材料下准确的定义。例如,生物或天然来源的添加剂或类似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或微生物接种剂,生化材料,氨基酸,腐植酸,黄腐酸,海藻提取物和其它类似材料。

 

美国未来的生物激活剂的管理条例是什么样子?这个问题似乎还为时尚早。展望未来,建立植物生物激活剂的概念好像是一个全球性的运动。保德莱奥教授认为“在美国,需要有更多的关注这个重要的课题。最终谁将负担起这个任务目前还是难以预料的。但作为一个联盟,我们将继续倡导,与其他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一起更多讨论这个新兴的和不断增长的行业以及它的作用/在美国农业,草场和花卉业中的角色“。与欧洲生物激活剂的产业联盟所有成员的看法几乎完全相同:“生物激活剂是欧洲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如同在“欧洲2020,智能,持续和包容性增长的策略”报告中所描述的那样(欧洲委员会的通信,2010)。

 

欧洲2020年提出了三个相互强化的优先目标:

1、智能增长:发展以知识和创新为基础的经济

2、可持续增长,促进资源节约,更环保和更具竞争力的经济体系及

3、包容性增长:促进高就业,保障社会和领土完整的经济。

 

生物激活剂对所有这三个政策目标均可做出贡献。毫无疑问,一个清晰,均衡,公正的立法将会促进生物激活剂的市场,同时确保众多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最终从市场上消除假冒产品从而保护种植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植物刺激素的定义

无论上面我们讲了多少,还是要给出一个大家目前能够认可的定义:生物激活剂!

 

长期以来,生物激活剂被定义为一种物质,既不是植物营养,也不是农药,但对植物的健康有正面的影响。一个生物激活剂是一种有机材料,很小的施用量就可以提高植物的生长和发育。这样的反应不能归因于传统的植物营养的应用。已经证明生物激活剂影响数个代谢过程,如呼吸,光合作用,核酸的合成和离子吸收。

 

生物激活剂不是为了纠正一个严重缺乏营养素的肥料,但其中混用一个或更多的物质,如微生物、微量元素、酶、植物激素和海藻提取物等,他们可能会提高营养元素的可利用率,保水能力,增加抗氧化剂,增强新陈代谢,增加叶绿素的生产。

 

植物生物刺激素在欧洲的登记状况

有些欧盟成员国允许在其境内使用这样一类物质,植物强壮剂(plant strengtheners)并且设有其相应的管理制度。植物强壮剂(生物刺激素)增强植物对有害生物的抗性,保护植物不受非寄生性因素的损伤。总体来讲植物强壮剂(生物刺激素)属于一种介乎于肥料和农药之间的灰色地段产品。因为欧洲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和统一的定义。这样的状况会有所损伤欧洲农业的竞争力。

 

生物刺激素(植物强壮剂)不属于农药,因为他们对有害生物没有直接的作用效果和机理,他们只能增强植物的耐性和抗性。生物刺激素也不属于肥料,因为他们不具有直接给植物提供养分的功能,虽然他们可以是植物重要组成成分例如叶绿素,水杨酸等的合成前体物质以及构成成分。因此在欧洲没有通行的登记法规。有些国家设立有管理法规,但是其他国家则设有不同的规定。但是比较农药而言,植物强壮剂(生物刺激素)登记要求的资料要少很多。更有趣的现象是在不同国家有这截然不同的看法,因此也被归属到不同的农业投入品管理法规中。例如藻类提取物在意大利被认定为肥料,而在德国就是植物保护用品,在西班牙被归为植物强壮剂。氨基酸类产品在一些国家根本不需要登记,另外一些国家则要求登记为农药。有些国家允许同一种物质可以做为肥料,农药和植物强壮剂进入市场。在德国,如果这种物质被登记为植物强壮剂,那么就不能作为肥料或者植物保护用品进行销售。

 

欧盟委员会起草过一个“低风险的植物强壮剂登记资料要求”的草案(SANCO/1003/2001).这个草案并没有要求各个国家统一法规。这个草案将植物强壮剂归属到了农药登记的管理范围(Directive 91/414/EEC).结果是在很多成员国内并没有收到登记的申请。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质疑植物强壮剂的登记地位,是否应该属于农药管理范围;

2、高昂的登记成本和相对有限的用途;

3、大多数植物强壮剂属于低风险类物质的特性。

 

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都认为植物强壮剂首要问题是在欧盟内部要尽快被确认为属于植物保护用品。化学植物保护用品登记资料要求的根据是这些物质具有高风险性。因此,低风险性的植物强壮剂就需要先判断其是否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要求。在必要时,登记者会被要求提供更多的资料。如果是微生物源的产品具有高风险性,就会被要求按照化学品的登记要求来执行。新的农药登记修订案(EC No 107/2009)认定登记的物质可以分为四类:高风险性物质,中度风险(标准的)物质,低风险物质,和未定者。其中,植物强壮剂属于低风险物质。

 

2010年欧洲有机认证者委员会(EOCC)发布了一份文件“EOCC纪要:农药法规附录1和附录2种的灰色区域”。从一个认证者的角度分析并披露了现存的问题。主要是有机认证中遇到标准不一的问题。植物强壮剂存在有很多不确定的地方,他们要求欧盟委员会提供一个指导建议。具体的解决办法有三种:

1、在EC No.889/2008单独附录三以包括植物强壮剂;

2、属于肥料登记EC No.2003/2003;

3、属于农药登记EC No 1107/2009。

 

意大利的Corroborantii (植物强壮剂)

2001年意大利颁布了一个在有机农业中使用特殊天然物质的规定。这个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类似规定相似,主要目的就是消除意大利农民所会面临的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时的不利处境。其中第38条规定参照了法规DPR 290/2001(植物保护用品和助剂的登记程序简化规定)中有机农业中许可使用的天然和特殊产品。这一法规中规定在EC 2092/91法规(有机农业生产)附录2B中的,硫酸铜,原硫或精致硫,硫酸亚铁和DPR290/2001法规附录2中的蜂胶,硅藻土,岩石和岩石粉,硅酸钠,碳酸氢钠,明胶,源于药用和芳香植物的产品,生物动力产品都不需要任何新的登记。但是标签必须注明其内含物质的名称。这项法规的规定惹怒了那些农药公司,因为他们认为这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其他的植物保护用品的登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一项昂贵的过程。同时也降低了有机农业生产安全和质量的形象。欧盟委员会甚至发起了一项针对意大利的活动,就是因为这项法规不符合欧盟法律91/414(农药登记管理)。欧盟委员会还开展了有机农业与传统农业之间存在有歧视的争论,因为这些产品都不是有机农业而是传统农业所管辖的范围。最后意大利废除了条款38中的第一和第二段落,从而避免遭受欧盟委员会所提议的惩罚措施。

 

意大利农业,食品和森林部(此处是一个部的名字)从此也开始了一个长期的并且是十分谨慎的修改条款38的工作。这项工作需要综合其他部门和投资人的不同看法,最终达成一个符合欧盟植物保护用品法规的法规。2012年2月28日颁布了这项修订案。其中包括:

 

l Corroborantii(植物强壮剂)的定义:部颁规定18354/2009附录1中的产品名录。植物强壮剂增加植物对有害生物的抗性并保护植物以抵抗非寄生物的损伤。具有机械的或生理性功能的产品都可以被认作是植物强壮剂。这些即不属于肥料也不属于植物保护用品。

 

Corroborantii (植物强壮剂)的范围:如果是单一成分,而且在商标上明确标注其有效成分,对人类和畜禽类无有害作用,DM 19354/2009法规附录1中所包括的,商标上对其成分有数量和质量、使用技术和注意事项、注册商和生产和包装工厂的名称和地址、用途都有明确说明的植物强壮剂可以不需要登记。

 

登记程序必须符合DM18345/2009法规附录1中的规定。申请资料必须包括对人类和动物健康以及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登记人和生产和包装工厂的名称和地址,内含成分的名称;使用技术和注意事项;标签。资料必须送至农业食品和森林部并有该部指派技术委员会审核。

 

建立为颁证机关,操作人员,检查人员和消费者使用的数据库。

 

这些产品最终将归入针对肥料调节剂生物刺激素类产品的法律75/2010。根据这部法规第4.1款规定,附录6收录了生物刺激素类产品。该类产品包括有,根际细菌,菌根类真菌,藻类提取物,氨基酸和多肽类物质。

 

德国的植物抗性改良剂Pflanzenst?rkungsmittel

1998年德国颁布的植物保护法规“Gesetz zumSchutz der Kulturpflanzen (Pflanzenschutzgesetz – PflSchG)”。其中第二款对植物抗性改良剂的定义为:能够提高植物对有害生物的抗性;能够保护植物抵抗非寄生物的损害;能够用于观赏植物非繁殖用的割条。织物抗性改良剂进入市场的条件是:具有适当的使用技术,对人类和畜禽,地面水和自然平衡无副作用;是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联邦办公室所公布的植物抗性改良剂产品名单所包括的产品;包装物必须明确地印刷有产品名称和上述名单中的号码。

 

2012年2月14日,颁布的新法规中使用植物强壮剂代替了植物抗性改良剂。植物强壮剂包括那些不是EC1107/2009中第2(1)款中所规定植物保护用品以外的可以用来维护植物健康或避免植物遭受非寄生物损伤的单剂或混剂,其中也包括微生物产品。那些能为植物提供养分,微量元素和促进生长的产品应该归属肥料类。在新法规中对于进入市场的要求是:如果按推荐方法使用时,植物强壮剂不能对人类,畜禽,地面水造成影响,特别是不能具有对环境有不可接受的影响效果;必须到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联邦办公室BVL备案;商标必须符合新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联邦办公室BVL负责审核产品是否符合植物强壮剂的定义,以及是否符合其他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联邦办公室BVL负责制定可进入市场销售的植物强壮剂产品名单。根据法律规定,德国农民可以把大蒜提取物,水解蛋白质,微生物如枯草芽孢杆菌作为植物抗性改良剂来使用,而在其他欧洲国家,这些产品都属于植物保护用品或EU 540/2011法规附录I中的产品:能够被用于植物保护用品中的有效物质)。德国农民还可以使用亚磷酸钾和乙二胺四乙酸作为植物强壮剂来使用,而其他国家则认定这些产品是肥料。

 

奥地利的植物抗性改良剂Pflanzenst?rkungsmittel

2004年奥地利的新肥料规定生效。其中植物强壮剂为认为是植物护理剂 PLANT ConDITIONER (植物抗性改良剂 Pflanzenst?rkungsmittel) 可以在奥地利境内使用而不需要新的审核。不论他们是有机产品还是传统产品。

 

荷兰的特殊农药(Regeling Uitzondering Bestrijdingsmiddelen)

2007年之前在荷兰,根据1962年的Bestrijdingsmiddelenwet1962(农药法)那些低风险的植物保护用品不需要经过常规登记程序可以进入市场。该法附录1列举了特殊农药的登记要求Regeling Uitzondering estrijdingsmiddelen(RUG).

 

2007年十月17日的新法规WetGewasbeschermingsmiddelenen Biociden – WGB.新法律管理的范围是植物保护用品和杀生物剂。前面的那部法律RUG就自然被废除并且被新法规取代了。因此也不可能要求那些新产品被列入老法律中的附录1中。在市场上,含有附录1中所包括有效成分的产品还被允许继续使用。

 

2012年2月1日,荷兰的农药管理机构“College voor de toelating van gewasbeschermingsmiddelenen biociden”(CTGB)发布了一个通知。他们计划在2012年7月1日取消老法律的授权。主要的原因是因为2011年7月14日颁布了法律91/414/EEC的修订案1107/2009。为了防治农民使用良好的产品从市场上消失,CTGB在2012年3月16日宣布取消老法规RUG的日期延迟到2014年一月一日。然而法规RUG中有机农业使用的产品则归属于EC 889/08中附录2之中。

 

西班牙的保护植物卫生的其他物质Otros medios de defense fitosanitaria

西班牙在2007年颁布了ORDEN APA/1470/2007 法规。认可“保护植物卫生的其他物质”(Otros mediosde defense fitosanitaria)。这个法规解除了是使用特殊保护方法的法律问题。也是填补了由于肥料的皇家法规824/2005所造成的空白。ORDEN APA/1470/2007 法规管理生物防治产品,诱杀器,其他防治有害生物的方式或方法,以及其他不是植物保护用品的产品。保护植物卫生的其他物质可以促进植物对有害生物的抗性并且保护植物免受非寄生物的损伤。ORDEN APA/1470/2007 法规不包括用于植物保护用品,肥料和外部生物防治用品,用于喷洒植物保护用品的机械。

 

法国的农业添加剂Additifs agronomiques

法国在2011年颁布的NF U 44-204法规认定农业添加剂additifs agronomiques可以用作于肥料,土壤调理剂的添加成分。农业添加剂可以改善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的农业有效性,并且还能降低农业对环境的影响。农业添加剂包括有微生物制剂,腐植酸类产品,植物生长和发育刺激素等。农业添加剂必须获得农业渔业法规中的第L255-2条规定才能进入市场销售。NF U 44-204法规不包括植物保护用品。

 

结束语

植物强壮剂的使用是一个关键点,虽然在一些国家的法规中植物强壮剂都具有相似的定义,但是那些是可以进入市场的产品确还不是很明确。不同国家的法规框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也是很不完整的。十分有必要去制定一个统一的法规来改变这种混乱的状况。要确保法规中的一致性,从而避免由于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而导致一部分农民得到帮助,而另外一些则受到惩罚。统一的法规有助于增加欧洲农业的竞争力,也确保人类和环境的安全。

 

欧盟肥料登记法规EC 2003/2003似乎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最近的一次修订案EC 1107/2009并没有解决这个灰色地带的问题。因此,欧盟还需要做再一次的修订案。同时肥料法规的覆盖范围将扩大到其他肥料品种:如有机肥,生长基质,土壤改良剂,以及生物刺激素。新词“生物刺激素”会在未来取代“植物强壮剂”。但是新的修订案也一定要避免与EC1107/2009和REACH等其他法规相互重复和相互冲突。大家一致认为2015年这个新修订案一定会出炉。

 

植物生物刺激素在中国的登记状况

如果是按照法律上的严格定义来讲,生物刺激素这类新产品在中国可以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登记地位。但是其中很多产品,例如氨基酸类,海藻肥类和腐植酸类产品都是是以肥料的名义登记的。还有一部分微生物产品也是以微生物菌肥的制度之下管理的。但是其他一些产品例如寡糖素,蛋白(多肽)等产品又是以农药的名义进行登记的。不论是农药还是肥料,这些产品目前以其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做登记的,这些有效成分越单一,越明确,其登记地位就越是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身份归属于农药检定所管理。2006年,原本界限相对模糊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根据一纸政令就统一到了农药管理的范围之内。在生产过程中,这些产品通常都是和肥料产品一起使用的。或许是以混配的方式,或许是以原料的身份加入到肥料产品中。因为大家对于法律法规的尊重,以及高昂的登记费用使各家又不得不想解决对策。也许这就是市场上有“功能性肥料”存在的主要原因。

 

不论是以直接或间接的作用方式,农药本身都是具有杀灭性质的产品。同时农药的作用靶标是有害生物。而肥料则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肥料的作用靶标是作物,是属于人类希望其生长繁育得到促进和管理的有益生物。从这个道理上,植物生长调节剂应该归属在肥料的管理范围之内。或许当年有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是植物生长调节剂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化学合成的产品。由于人类对未知事物的恐惧本性,将这些未知的化合物归属与农药类管理就似乎有了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的感觉。且不去详论是否结果如人所愿,这件事本身就不是一个十分理想的结果。虽然我们不了解其中的缘由,但是因为这个决定本身的负能量,肥料管理部门的能力被大大的低估了。原本肥料管理中心也是可以提高自己对产品安全性的管理措施,而不是根据谁有能力谁管理的原则来确定政策。结果到现在,至少有一个问题就是肥料中心对安全性的管理和需求被严重的忽视了。植物生物刺激素的概念进入市场之后,其中有相当部分的植物源和非生物源产品也包括在这个概念之内。这些产品的安全性要显著地高于化学合成产品。可是肥料登记对安全性的要求还是停留在一个很初级的水平上。目前的状况并没有能够给管理者和消费者一个明确的答复。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在市场上,最终用户和消费者得不到一个明确的信息。这个群体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在这里也许不能说“功能性肥料“的概念和实际状况都没有问题。可是我们的前辈大禹治水的道理和精华在于梳理而非堵截。梳理并不是放弃管理,如何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大局观。在世界市场上,我们农产品不好的安全形象也是有自身原因的。科学的发展,市场的进化也要求所有涉及到的人员都能够理解,只有合理的,适当的管理规章制度才能是农业以及相关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有利,有理,有力的保障。

 

生物刺激素推广者联盟成立的目的就是推动植物生物刺激素的市场开发。这个联盟的一项工作就是要给管理机构一个合理的建议。特别是将国外的市场和管理现状,以及对市场管理的建议提供给我们的肥料管理部门。只有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农业也才能有更安全,更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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