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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国家标准实施 甜味剂、香精等不得添加

   日期:2011-01-12     来源:发酵工业网    作者:发酵网    浏览:1531    评论:0    
  

记者从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GB15037-2006《葡萄酒》已于2006年12月1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标准属条文强制型国家标准,其中术语和定义、理化要求、卫生要求、净含量及标志中8.1、8.2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对定义的描述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增加了利口葡萄酒、葡萄汽酒、冰葡萄酒、贵腐葡萄酒、产膜葡萄酒、加香葡萄酒、低醇葡萄酒、脱醇葡萄酒和山葡萄酒9种特种葡萄酒定义。新标准除保留按色泽和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外,还增加了按含糖量分为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四类。

  理化要求中,游离二氧化硫和总二氧化硫指标按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执行;总酸不作要求,以实测值表示,以便于葡萄酒类型的判定;新标准增加了柠檬酸、铜、甲醇、防腐剂限量指标,其中苯甲酸在发酵过程中可自然产生,并非人工添加,因此规定了上限;新标准规定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和“增稠剂”。

  新标准增加了净含量要求。为便于对感官进行分级评价描述,特增加了附录A。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 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单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标注原料与辅料,添加防腐剂的葡萄酒应标注具体名称。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定义,年份葡萄酒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汁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品种葡萄酒是指用所标注的葡萄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体积分数);产地葡萄酒是指用所标注的产地葡萄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新标准适用于实施日期之后生产的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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