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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16年,中国维生素C出口企业在美反垄断诉讼终获全胜

   日期:2021-08-15     来源: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浏览:2639    评论:0    
核心提示:当地时间2021年8月10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 与The Ranis Company, In诉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国维生素C出口企业反垄断案做出二审判决,撤销纽约地区法院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地区法院驳回该案原告诉讼请求。
  
 当地时间2021年8月10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 与The Ranis Company, In诉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国维生素C出口企业反垄断案做出二审判决,撤销纽约地区法院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地区法院驳回该案原告诉讼请求。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纳尔迪尼(William Nardini)在意见书中表示:中国被告企业(本案被告和上诉人)依据中国法要求对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的维生素C进行价格垄断。因此,中国被告企业无法同时遵守中国法和美国反垄断法。鉴于存在这种真正的冲突,国际礼让原则要求纽约地区法院驳回诉讼,不应将美国反垄断法解释为域外适用于本案被告的行为。尽管美国有意惩罚外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但政府可以通过外交和贸易谈判“化解其对中国的担忧”。

本案是中国出口产品在美遭遇的第一例反垄断案。2005年1月26日,美国原告提起针对4家中国企业,即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河北维尔康”)、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石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本案中,美国原告在美国多个州的地区法院起诉并立案,后合并案件统一到纽约地区法院审理。此后,原告不断增加中国被告企业的关联公司为新被告,2008年将河北维尔康的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北制药”)等三家中国被告企业的关联公司列为新被告。原告指称包括维尔康公司在内的中国主要维生素C生产及销售商通过结成垄断组织,共同实施了对美出口维生素C产品的价格共谋行为,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当地时间2013年3月14日,纽约地区一审法院对维生素C反垄断案做出决定,认为原告所指控的河北维尔康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对操控维生素C产品价格负有相关法律责任,并认定其此举令美国原告蒙受5400万美元的损失。法院判决中国被告企业需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约合1.6亿美元。本案其他被告中国企业在一审法院陪审团做出决定前已达成庭外和解。

河北维尔康随后提出上诉,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向上诉法院补交了部分新证据。经过近三年的审理,当地时间2016年9月20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判决:纽约地区法院不应对此案行使管辖权。上诉法院因此裁定纽约地区法院的判决无效,扭转了纽约地区法院拒绝接受被告基于国际礼让原则申请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而且裁定将案件发回纽约地区法院并指令法院撤销案件。

2017年4月5日,美国原告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认为上诉法院不应当以国际礼让原则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诉求。当地时间2018年6月1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判决撤销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本案的判决,并发回重新审理。判决书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起草。审理的焦点问题依然是美国法院应当给予中国政府对自己释法的遵从程度。当地时间2021年3月17日,在经历了近3年的推迟以后,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终于开庭重审本案,并最终依据国际礼让原则做出有利于中国被告企业的判决。历时16年,中国维生素出口企业在美国遭遇的反垄断诉讼终于大获全胜。

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有着“遵循先例”的传统。这一判决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本案中,美国原告指称中国被告企业对美出口的维生素C产品的限价行为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本案的核心争议涉及此前中国实施的维生素C产品出口“预核签章管理制度”。维生素C是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但由于产能严重过剩、企业低价竞争激烈、出口秩序混乱、国外反倾销预警频频等问题,国家自1999年起就在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将其列为限制类产品,其出口也一直受到监管,从1998年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到2002年的预核签章管理,直至2009年起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本案美国原告所指控的中国被告企业在2001年12月到2005年1月的有关行为实际上完全符合当时中国政府部门对维生素C出口所实施的“预核签章管理制度”的要求。中国被告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商务部曾经就此案以“法庭之友”信函的形式向美国相关法院多次提交正式的书面声明,明确告知美国法院被指控的中国企业所实施的行为是根据中国政府的要求所做出。基于国际礼让的原则,美国纽约地区法院不应对此案行使管辖权。

作为医药行业组织,自2005年以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称“医保商会”)一直对本案给予高度关注,积极支持中国涉案企业的应诉,并全程给予应诉指导、行业协调和证据支持。医保商会对于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坚持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赞赏,也将继续坚定地支持遵纪守法的中国企业采取合法手段在国际市场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医保商会将一如既往,积极发挥自身行业代言作用、国际合作优势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中国医药企业国际化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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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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