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的定义,味精中谷氨酸钠含量应大于或等于99%。
谷氨酸钠(味精)如作为食品添加剂(增味剂),应符合GB2760规定的定义,即起到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等作用。假如贵司生产调味料,则谷氨酸钠(味精)不起增味作用,应作为食品原料列入配料表,而非食品添加剂。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