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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泄漏:妨碍医药行业成长的毒瘤

   日期:2006-07-17     来源:发酵工业网    作者:发酵网    浏览:1398    评论:0    
  

  近日,国内一家知名抗生素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士透露,自己公司因为青霉菌种失密而让整个集团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青霉素是青霉菌的次级代谢产物,而青霉素菌种的优劣则直接决定青霉素生产技术指标和产品竞争力。我们整个集团经过几年时间的选育和诱变而培养出的优良菌种,发酵单位和指数高于国内普通企业20%左右,但遗憾的是这种优势只保持了半年左右的时间。”该人士不无气愤地说。  
   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总经理、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纠纷代理工作的资深律师王浩认为,医药产业属于高科技产业,其特征就是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而企业在行业中是否能够保持长久的竞争优势依靠的正是对专属知识产权的保护。他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如产品的配方、制作工艺、方法、客户网络资源等。   
   “简单来讲,商业秘密就是除了专利、商标、药品说明书著作权等具有相应专门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保护法》)保护之外的企业不愿对外宣布且拥有知识产权的一切内容。”王浩说,“上述公司的案例属于典型的商业秘密失密案件,而且目前这种情况在医药行业中是比较常见的。”    失密:药企感觉很受伤   
    已经被收入《世界商业评论》作为商业间谍典型案例的华北制药旗下维尔康药业与江山制药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可算是业内商业秘密失密的典型案例。据《世界商业评论》的案例记载,从1999年开始,4名华北制药集团旗下的维尔康药业“卧底”在江苏江山制药的4个VC生产车间,分别对应VC生产过程中提取、发酵、转化等4道工序。直到2001年五六月间,江山制药才初步察觉到技术失窃事件的存在。江苏警方随后逮捕了5名涉案人员,并在网上对其余两名在逃的维尔康方面的人士进行了通缉。尽管最终结果不得而知,然而正是通过窃密让维尔康药业的生产工艺迅速赶上了江苏江山制药企业。  
    “上世纪90年代初,天津一家企业为了获得维生素B1的先进生产工艺,把浙江一家企业的几个生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班组长都挖去了,后来也是不了了之。”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会长王明学说,“同样位于浙江的另一家原料药企业,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负责销售的管理人员辞职后拉走了一批人,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出口销售渠道和生产技术重新成立一家公司。”王明学表示,这样的事情很多,但是因为具体的原因和过程大家都说不清,当事人也不愿意出来讲,所以最后都是不了了之。   
    就连跻身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之列的“金龙胶囊”也没有逃出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魔掌”。近日,当记者致电该胶囊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时,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似乎仍然没有走出失密的阴影,“事情已经过去了,就不要再提了。”该负责人语气低沉地表示。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现在一些医药企业为了获取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真是煞费苦心,行业里一些技术先进企业的保密措施稍有松懈,就会被人钻了空子。比如国内就曾经发生过有些企业假借参观访问、联系业务之名,盗取其它企业商业秘密的事件。“山西某制药厂就是通过这种方法窃取了山东一家制药厂的吡哌酸生产工艺。”该人士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表示,不独生产工艺,而且客户资源、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也经常有失密事件的发生。比如,有些医药代表销售人员在为本公司效力的同时,利用本公司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推销其他竞争公司的同类产品或者暗中建立自己的医药公司,利用其所在公司的客户资源和工作关系,偷偷为自己的企业谋取利益。   
    王浩表示,目前商业秘密的外泄是比较普遍的事情,通过自己公司代理的知识产权业务的数量来看,每年都在“看涨”。   
    另据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国外某权威调查公司对公司信息泄漏做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调查。结果发现,全球报告有数据丢失或怀疑丢失的公司约为40%,每宗平均损失为35万至40万美元。看来,这已成为全球性经济问题。   
    探究:原因很复杂   
    北京秦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王波认为,目前商业秘密失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前国内医药企业所面临的生存环境非常严峻——原辅料、包材、动力能源、人力成本都大幅涨价,成本一直在增加,但是成品的价格却一直下降。   
    “目前我们正在为有关部门做关于国内医药企业生存环境的调查报告。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目前医药行业的生存环境不好,很多药企到了无利可图的地步,于是一些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为了生存就不择手段,例如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对方商业秘密等。”王波说。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医药行业的不成熟也是造成商业秘密外泄的原因之一。他认为,我国医药行业有着比较传统的渠道和体系,而维系和掌握这个渠道和体系的决定性因素可能是企业中某个关键的人,这就造成了一旦这个人被挖走或者主动跳槽,那么整个体系和渠道也会随之“改嫁”。而成熟的行业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如家电行业中每个掌握关键技术的公司能培养一批忠实的消费者,某个人离开了并不妨碍整个公司品牌的影响力和所覆盖的消费群体。  
      据王浩介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合同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的规章中,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业秘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各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其中的保密措施均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形式、实施范围和程度,这就形成企业在日常防范中的不易把握性。尽管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但是规定毕竟没有上升至法的高度,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法”的权威,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失密行为无法形成强大的震慑性。    另外,举证比较困难也影响了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拿药品的冻干技术工艺来讲,尽管我们发现另外某企业的剂的表现形式也是冻干,而且技术参数上基本一致,从理论上来看是跑不出这个技术体系的,但是却没办法查它的SOP(生产操作记录),因为无法举证所以官司也是打不赢的。”王波说。王浩表示,我国把失密案件当作民事案件处理,而国外则把它归入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由警察介入采用刑侦手段展开调查,所以取证相对容易。   
     某业内人士表示,现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官司不好打,即使由民事转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话,光走一个过程就需要一年时间,即使官司赢了,被告企业也垮了,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更何况就算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影响而不会公开,但随着案件的深入,原告和被告双方介入事件中的人会越来越多,商业秘密的流传就会更广。所以一般来讲,企业考虑更多的是市场策略,只问市场需要与否,而不论官司最终的输赢。   
     王浩认为,尽管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职工离开企业把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但也不是绝对的,原因有三:第一,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所以它对关键技术以外的人员则没有太强的约束力。第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限期的,而竞业禁止有效期限最高为三年。第三,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但竞业禁止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在国内多数医药企业效益不佳的前提下,很少企业能为此而主动承担对这些员工的经济补偿义务。“我们国内的多数企业还是比较穷啊。”盛世鲲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卫民不无感慨地说。    业内人士认为,商业秘密失密的一方面是由于行业进入门槛并不很高,大量业外企业进入这个行业,一旦竞争上处于劣势就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先进工艺技术等;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医药行业的诚信机制建设还不完善。比如香港地区如会计、律师等都建立了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新员工到来后可以通过它的信用档案知道他是自动跳走的还是被开除的。如果建立起这种信用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降低员工跳槽后对原企业的“背叛”。   
     有资料称,通过对美国一些企业调查发现,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总之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因此,该调查得出的结论认为,企业失密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内部管理者及员工的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措施有待加强。  
     措施:建立完善的制度    “由于失密,企业的竞争优势保持时间非常短暂,整个业内会重新形成一种均势,这样的话,企业就会因为缺乏好的效益刺激和鼓励而放弃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创新,对行业的整体发展不利。另外,不规范的行业竞争让企业为了保密而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导致企业研发费用增加,影响真正用于技术进步的投入。”业内人士说。   
     王浩表示,尽管我们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但是法律无疑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当企业因为商业秘密被侵害而造成巨大的损失时,法律的作用尤其明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几乎所有专家都对诚信机制建立的紧迫性达成了共识,他们一致呼吁在医药行业引进信用档案制度。    
     当然,也有人怀疑把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用道德建筑的保密堤坝会不会不堪商业利益轻轻一击。   
     王浩表示,国内一些医药企业的保密观念比较淡薄,本身缺乏恰当的保密措施,因此自己的代理公司在处理商业秘密方面的纠纷时,更多的是向服务对象提供竞争策略,如帮助他们制定一套良好的保密措施和制度,增强他们的保密意识等。   
     作为业内知名的猎头公司掌门人,李卫民说:“我们在帮助一些企业获得合适的人才时会对他们进行专门辅导并告诉那些人,如果前后两家企业有竞争关系,尽量回避新公司提出的关于原公司的数据或者其它属于商业秘密范围之内的信息。因为这样不但因为伤害了原公司而容易被人当作间谍看待,同时新公司也会担心你下次跳槽的时候同样出卖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  
     王波对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提出了更具体的建议,“首先,应该按照重要程度把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划定保密区域,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责任落实到人;第二,通过培训,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并与涉及商业机密的员工或者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等。” 
 
 来 源: 中国生化工程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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