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华药环保研究所副所长任立人
为适应环境管理需要,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正在由以综合性排放标准为主向以行业性排放标准为主转变。而制药行业是我国六大重污染行业之一,针对其制定行业性排放标准迫在眉睫。
我国从2002年起开始制定《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计划和任务,并确定了参与单位,其中就包括华北制药集团环保研究所。经过几年的研究和论证,《标准》于2007年出台了征求意见稿,2008年8月正式实施。
那么,《标准》相比之前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哪些特点?制药行业污染治理现状如何?《标准》的出台对行业发展有何影响?记者近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参与制定《标准》的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华药环保研究所副所长任立人。
《标准》具有前瞻性
记者了解到,与之前制药企业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 B 8978-1996)相比,2008年发布的《标准》不仅更为细致地对污染物进行了划分,而且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也更为严格,其主要指标均严于美国标准,发酵类企业的COD、BOD和总氰化物排放要求与最严格的欧盟标准接近。
之所以要把《标准》制定得如此严格,任立人表示,制药业是快速发展的产业之一,我国制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产品竞争特别激烈。由于我国制药业在新药研发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产品相对处于低端,利润较低、重复建设现象较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以牺牲环境来换取自身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任立人认为,这一《标准》的设定完全是从区域环境承受能力来考虑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行业如何适应新标准要求?
当记者问及当前整个行业污染治理的现状如
何时,任立人的第一句话就是“近两年来,全行业一直在为实现废水达标排放进行努力”。他表示,目前多数非化学原料药类型的生产企业(如制剂类、中药类、生物工程类等)基本能实现达标排放;而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原料药生产企业中,仅有少部分企业的外排口能直接达到行业《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多数企业则是通过寻求与城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合作的途径,将达到城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的企业污水处理站出水,与城市污水混合后进行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
在谈到大部分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原料药生产企业外排水难以直接按照行业《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达标排放时,任立人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首先,从产业特点来看,制药行业比较复杂。相比造纸、石化等基础产业,制药业的产品种类繁多、规模小、生产过程复杂,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药物年鉴中,药品被分为24个大类,而每个大类又包含上百个品种。因此,污染源种类也很复杂。制药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污染治理的难度很大。
其次,《标准》的严格性也是制药企业难以短期内达标的原因之一。此次制定的标准非常严格,甚至比美国的相关标准还要严格。因此,制药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改进技术,消化成本。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对制药企业进行了调查,情况并不乐观。以发酵类为例,能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寥寥无几。但制剂类制药企业中,大概80%~90%是可以达标的。”任立人说。“我们相信,通过技术进步,最终制药业将会适应新标准,取得长远发展”。
促进制药业优胜劣汰,有序发展
新标准对于利润率本来就很低的制药业来说,无疑是一枚重磅炸弹。虽说肯定几家欢喜几家忧,但忧虑的一定是多数。未来,《标准》将对行业发展产生哪些影响?
任立人说:“《标准》对于一些本来就不规范、以牺牲环境来换取自身发展的制药企业来说,受到的影响相对会更大,并且最终会被淘汰。而对于一些规范的制药企业来说,虽然新标准也意味着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但通过技术创新,这些成本可以被消化,企业最终将实现健康、绿色发展。因此,环境标准起到的第一个作用就是优胜劣汰,可以促进行业竞争更加公平,发展更加有序。”
“从长远来看,环境标准的出台对制药行业来说,是发展的内在动力。”任立人表示,在今后的发展规划中,环境因素将成为制药企业必须要考虑的重要经营要素之一。首先,要考虑环境发展空间问题。比如,制药厂的选址是不是合理,在企业外排口不能直接达到行业《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情况下,下游有无运营良好的污水处理厂可以寻求废水混合进行深度处理的合作。其次,应考虑环境容量问题。这将促使企业加快节能减排、优化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升级。“最终,《标准》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研发、技术创新的步伐,全方位实现绿色产业的发展。”任立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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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很严
制药行业的污染尤其是化学原料药生产的污染较重。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进行“三废”治理工作。
但是在2008年以前,制药行业没有全国统一的排污标准,执行的是1996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这一标准将制药工业划分为生物制药工业和化学制药工业。
经过多方论证和征求意见,2008年8月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首个专门针对制药工业废水排放发布的环境新标准,此前专门针对医药行业的标准一直处于真空状态。
按照《标准》要求,原料药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被大幅加严,企业排水若不达标则面临停产整顿。
同时,《标准》细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中药类、生物工程类、混装制剂类等类别,并分别制定了标准,同时将启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概念检测企业排放的废水是否达标。生物药和原料药排污标准较以往有很大提高,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也更为严格,其主要指标均严于美国标准。发酵类企业的COD、BOD和总氰化物排放要求与最严格的欧盟标准相接近,其中COD排放标准由首次征求意见时的150毫克/升,降到了120毫克/升,而更早之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限值则为300毫克/升。
另外,考虑到现有制药企业对新标准有一个适应阶段,标准的执行对于新、老药企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并规定了过渡期标准。比如,发酵类、化学合成类企业过渡期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为200毫克/升。按照规定为现有企业留有两年过渡期,而新药企则从一开始就要执行这一《标准》。即2008年8月1日起,新建制药企业开始强制执行这一《标准》,现有制药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过渡期标准,到2010年7月1日起按照这一《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