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味精及其品种(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味精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菌种选育、菌种扩大培养、发酵、谷氨酸分离、味精制造、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味精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糖化)设备;2.培养基制备设备;3.菌种选育及培养扩大设备;4.发酵设备;5.空气净化系统;6.谷氨酸分离设备;7.味精制造设备(中和、脱色、除铁、结晶设备等);8.包装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味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规定的要求:GB2720-1996《味精卫生标准》、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味精)》、QB/T1500-1992《味精》。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味精所用的淀粉与糖类原料、化工原料与辅肋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味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二)旋光仪;(三)分光光度计;(四)干燥箱;(五)酸度计。特鲜(强力)味精检验用的分光光度计要求为紫外-可分光光度计。
六、检验项目
味精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不少于5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封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八、其他要求
味精生产过程的结晶母液或者其他含谷氨酸的废液不得用于其它调味品或者食品的生产。
味精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项目 | 谷氨酸钠 (99%味精) | 味 精 |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
1 | 感官 | √ | √ |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 | √ | √ |
3 | 谷氨酸钠(含量) | √ | √ | √ | √ | √ | √ |
4 | 透光率 | √ | √ | √ | |||
5 | 比旋光度 | √ | √ | ||||
6 | 氯化物(食用盐) | √ | √ | √ | |||
7 | pH值 | √ | √ | √ | |||
8 | 干燥失重 | √ | √ | √ | |||
9 | 铁 | √ | √ | √ | |||
10 | 硫酸盐 | √ | √ | * | |||
11 | 重金属 | √ | * | ||||
12 | 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 | √ | √ | ||||
13 | 砷 | √ | √ | * | √ | √ | * |
14 | 铅 | √ | √ | * | √ | √ | * |
15 | 锌 | √ | √ | * | √ | √ | * |
16 | 标签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