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22号
关于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生产前和进口前必须实行申报登记,并要求生产单位在申报时提供在中国境内用中国供试生物开展的生态毒性测试报告。《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实施近五年来,国内已有多家生态毒性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提供了生态毒性的测试试验报告,为评估新化学物质的生态危害提供了基础数据。但是,有些测试机构存在着测试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新化学物质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规范测试机构的操作行为,我部将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对中国境内提供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测试机构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1、测试机构的资质、人员组成、质量管理体系、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
2、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的设备、设施和管理措施;
3、测试试验及质量控制记录等;
4、生态毒理学试验现场考核。
二、检查人员及时间
检查组成员主要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时间为2008年5-9月。
三、资料要求
各有关测试机构应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等信息),已为新化学物质申报开展的测试工作及成果清单或其他测试经历,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提交给我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各有关测试机构应积极配合此次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此次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该测试机构能否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提供测试数据的主要依据。此后,我部将定期对测试机构进行检查。
四、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控司 臧文超 葛海虹
电话:(010)66556259 传真:(010)66556252
化学品登记中心新化学物质部 杨力
电话:(010)84915287 传真:(010)84913897
邮编:100012
地址: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院1号楼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