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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点扶持生物乙醇燃料政策回顾

   日期:2009-07-20     来源:发酵工业网    作者:发酵网    浏览:1126    评论:0    
  

一、美国的生物乙醇政策

再生燃料标准(RFS)

 

美国2005年的能源法案第一次在联邦法中建立再生燃料标准,它要求2006年至少要有10亿加仑的乙醇和生物柴油用于消费,平均要以每年大约7亿加仑的增长速度,到2012年至少要一年内消费75亿吨。美国能源信息属(EIA)估计到2012年75亿的消费水平将使一天平均减少8万吨的原油消费。EPA将负责RFS计划的贯彻和实施,根据再生燃料生产计划,EPA将公布要求提炼商、混合商、分销商和进口商引入或销售再生乙醇和生物柴油到商业领域的法规。RFS实施不应该易于能源法案颁布日期后的一年时间,2005年8月美国能源法案颁布,如果EPA不能实施RFS标准,那么能源法案要求2006年美国燃料供给的2.78%来自乙醇和生物柴油。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EIA应当向EPA(美国环保局)提供计划销售到商业领域的汽油数量,为了实现年度可再生燃料的使用计划,每年的11月31日前,EPA将在联邦记录里公布每个受监管机构的可再生燃料的使用量。

2013年及以后的年份,EPA将根据预期每年销售到商业领域的乙醇数量来制定新的可再生燃料标准(RFS),2013年的乙醇和生物柴油的用量不应当少于2012年的水平,RFS必须包括至少2.5亿加仑的纤维素质乙醇的用量。

 

对于各州申请免于执行RFS(可再生燃料标准)实行严格的控制,一个或多个州可以向EPA申请全部或部分免除执行RFS,EPA必须与USDA(美国农业部)和USDE(美国能源部)协商。为了批准免除RFS的申请,EPA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只有当RFS的执行会严重损害该州或地区的经济或环境,或者当地粮食供给不足,EPA应当在90天内公布受理结果,免除执行RFS的决定在一年后实施,但这并不等于无限期免于执行RFS。

RFS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建立一个信用证交易计划,使乙醇精炼厂在执行RFS时更方便和富有弹性,2006年8月,EPA颁布了发放和交易信用证的规则,为了达到RFS所规定的标准,每年11月30日前,EPA将在联邦记录里公布精炼厂、掺兑厂、分销商和进口商来年的乙醇用量,然后,这些乙醇生产的上下游企业要么达到规定的乙醇用量,要么从其它已经超额使用乙醇的企业手里购买信用证。

 

精炼厂和其它受监管的企业在利用乙醇上的能力不同,使用一加仑乙醇可以获得一个“信用证”,使用一加仑纤维素质生产的乙醇可以获得2.5个“信用证”。一个企业如果使用乙醇的用量超过了年度标准就会产生额外的“信用证”,在“信用证”一年的有效期内,它可以在受监管的企业之间买卖,这通常发生在不同地区的企业之间,举例来说,在中西部地区的精炼厂的多余“信用证”可以卖给东海岸没有完成任务的精炼厂,这样受监管的企业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最佳的决策,进而更经济地达到RFS的要求。

 

“信用证”的价值与乙醇的运输成本有关,比如,加里弗尼亚的一个乙醇掺兑厂将一加化的乙醇从爱荷华州(位于美国中部)运到美国的西海岸需要花费16美分,那么这个掺兑厂愿意购买一个“信用证”的最高报价是16美分。最初人们预料中西部的精炼厂和掺兑厂将创造多余的“信用证”,而东海岸和南海岸的厂家购买这些多余的“信用证”。然而,如果加里弗尼亚的精炼厂和掺兑厂目前的乙醇用量能持续下去,那么就会产生多余的“信用证”。由于东北部各州普遍禁止MTBE的使用,这里的精炼厂和掺兑厂很容易就完成RFS的要求。

 

EPA将通过建立汇报机制确保“信用证”的交易能顺利进行,精炼厂、掺兑厂、分销商和进口商都需要向EPA报告他们的乙醇用量以及是否能创造多余的“信用证”还是需要额外购买。2013年之前,用纤维素生产的乙醇可以获得2.5个“信用证”,从农业废物、木材、纤维素、城市固体垃圾等生产的乙醇以及从动物垃圾和其它废物中生产出的乙醇或在传统的化石燃料生产乙醇过程中有90%以上的原料来自生物材料,这些都可以获得“信用证”。2012年以后,新的RFS将要求至少使用2.5亿加仑的的纤维素质乙醇。

 

促进使用85%以上的清洁能源

 

实行30%以上的联邦收入免税政策,一直到3万美元,用来建立替代能源的基础体系,在纳税人的主要住所或在公路边安装清洁燃料加油装置从事清洁燃料的贸易都可以申请30%的税收减免。清洁燃料是指在燃料中有85%的成份来自乙醇、天燃气、液化天燃气、液化石油气、氢气以及其它柴油和生物柴油中至少包含20%的生物柴油,这项政策的有效期是2005年12月31日到2010年1月1日。美国能源法案呼吁能源部秘书处同意并采取措施鼓励使用混合燃料的交通工具,并要求联邦政府的车队使用可再生燃料。

 

使用乙醇和生物柴油的税收激励

 

为了鼓励小型生物乙醇加工厂的生产,2004年10月份通过的法令允许向农民所有的乙醇工厂提供150万美元的税收减免,这项政策把小型乙醇加工厂定义为年产3000万加仑到6000万加仑乙醇,年加工乙醇量在1500万加仑的工厂可以得到每加仑10美分的税收减免,实际上,每个新建的乙醇工厂都可以享受这些政策优惠,这一政策的有效期是2005年12月3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纤维素质乙醇条款

 

新的用生物纤维和城市固体垃圾生产乙醇的贷款保证计划,建立使用城市固体垃圾和生物纤维生产乙醇的装置都可以获得政府的贷款。美国能源部被授权向生产生物乙醇的投资者批准行政许可。

 

二、重点扶持生物乙醇燃料政策回顾

 

(一)制定标准和政府投资

 

中国从2002年开始生物燃料乙醇试点工作,由国家发改委联合七部委的关于生物燃料乙醇推广使用规划已编制完成;《变性生物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两项产品国家标准已经于2001年4月2日正式出台。2003年起,采用“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封闭运行”的推广方式,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河北、山东、江苏、湖北9省开始全面停用普通无铅汽油,改用添加10%酒精的乙醇汽油。

 

(二)成本补贴

 

随着中国生物燃料乙醇企业产量的逐年上升,起初要消化的陈化粮已基本用完。2001年,国内生产乙醇原料中玉米原料占总量的比重为59%,到2005年已经上升到76%。玉米用量在生物燃料乙醇生产中大幅度上升导致玉米价格持续上涨。由于目前生物燃料乙醇的生产成本过高,几乎所有的生物燃料乙醇企业都处于亏损状态,国家定点生产的几家企业之所以能维持,是因为国家出台了补贴扶持政策。按目前的加工成本和生物燃料乙醇的价格来计算,生产1吨生物燃料乙醇要亏损1000元左右,国家给予的补贴是1600元左右。国家每年要拿出20多亿元来补贴这四家生物燃料乙醇生产企业。

 

(三)财税支持

 

《可再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生物燃料乙醇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生物燃料乙醇。经向地方及国务院申请并获得审批的企业或个人可获得该专项资金的扶持,其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可以用于人工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租赁费、鉴定验收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四)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与核准

 

国家实行生物燃料乙醇“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相关政策。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需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地区无论是以非粮原料还是其他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项目核准和建设一律要报国家审定。

三、中国发展生物燃料的政策建议

 

生物燃料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并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发展规划

 

要从国家战略出发,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分析各地区的基础和优势,找准产业定位。开展可利用土地资源调查评估和能源作物种植规划。结合土地资源状况,研究分析原料供需总量和区域分布,围绕产业经济性和目标市场,因地制宜确定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原则和乙醇汽油的混配、储运、销售和使用实施方案,以及配套政策、法规工作等。发展生物燃料乙醇必须充分考虑资源、技术、环保、能耗等多方面因素,稳步发展。当前,目前,各地拟建燃料乙醇项目积极性很高,产业发展面临着开发非粮原料,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完善政策环境等诸多挑战,必须从宏观上统一规划和正确引导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有序、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投资行为,防止盲目建设和投资浪费。

 

(二)加强生物燃料技术研发和产业体系建设

 

整合现有生物燃料乙醇技术资源,完善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生物燃料乙醇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生物燃料乙醇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将生物燃料乙醇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纳入国家各类科技发展规划,在高技术产业化和重大装备扶持项目中安排有关专项,支持国内研究机构和企业在生物燃料乙醇核心技术方面提高创新能力,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基础上,加强消化吸收和再创造,尽快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建立生物质行业标准。同时,汽车和摩托车行业应尽快针对燃料结构的变化着手研发,这不但是保证乙醇汽油大范围成功推广的重要因素,也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大机遇。

 

在生物燃料乙醇开发利用过程中要重点突破若干技术关键:陈化粮或农作物秸秆等制酒精的发酵、提炼技术研究;生物质能源的液化技术研究;生物技术和转基因技术在能源农业上的应用研究;开发高浓度乙醇发动机或纯乙醇发动机等相关研究;利用纤维素生产生物燃料乙醇的技术等。同时,需要提高转化率包括水解转化率和单糖发酵成乙醇的转化率;能量综合利用以降低过程能耗;通过开发副产品提高经济性同时降低废水处理费用;开发连续能高效、低成本产酶工艺;开发先进的乙醇发酵与精馏工艺和设备,选育出高转化、能发酵多种单糖、耐乙酸抑制、耐乙醇反馈抑制的超级乙醇发酵菌;开发高效纤维素原料连续水解工艺与设备。近期重点发展以木薯、甘薯、甜高粱等为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技术。从长远考虑,要积极发展以纤维素生物质为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技术。

 

(三)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发展生物燃料乙醇作为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政策性强,难度大,与市场发育关系紧密,涉及原料供应、乙醇生产、乙醇与组分油混配、储运和流通及相关配套政策、标准、法规的制定等各个方面,业务跨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中石油、中石化等成品油销售企业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全额收购生物燃料乙醇产品,并积极建设混配中心,为发展生物燃料乙醇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农业、林业部门要做好资源评价,做好育种等基础工作,并引导做好生物燃料乙醇基地建设。

 

燃料乙醇政策建议

 

随着能源需求的日益增长和石油供应紧张矛盾加剧,以及全球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燃料乙醇正以其清洁、环保和可再生特性越来越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中国燃料乙醇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原料结构单一,生产和使用技术落后,国家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缺乏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和长远发展战略规划。在制约中国以玉米为原料的燃料乙醇行业实现规模化生产的诸多因素中,原料资源短缺是最大的发展瓶颈。“十一五”期间中国粮食供求仍将处于紧平衡状态,国内粮食产量将难以满足燃料乙醇迅速增长的原料需求,以玉米为原料发展生物能源的空间将十分有限;中国非粮燃料乙醇作物资源虽然丰富,但较为分散,能源密度不高,作物品种和产量有待改良和提高,同时,对作物资源的区域分布、发展潜力、原料的收集形式和收集半径等缺乏较为清晰的产业化开发思路和量化的数据统计,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工业化生产连续性的矛盾也有待解决;技术产业化基础薄弱,在非粮原料乙醇中,目前只有以甘蔗、甘薯、木薯为原料的乙醇可以真正实现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甜高粱、秸秆纤维素乙醇均仍处于中试研究阶段,在设计科学合理的燃料乙醇产业布局以及制定产业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方面仍有待进行深入细致的可行性研究。为此,提出以下有关建议:

 

(一)以玉米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产仍应保持一定的规模,但应努力提高原料的综合产出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适度的以粮食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产对解决过剩农产品转化增值、提高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曾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应根据不同发展时期和农业产业需要决定用作燃料乙醇原料的玉米数量,客观正确地看待、宣传粮食消费与生物燃料乙醇之间的关系,防止以偏概全;

 

(二)在制定具有一定前瞻性和操作性、合理布局与环境相适宜的大型非粮燃料乙醇作物生产培育基地建设规划的同时,集合优势力量科技攻关,力争在较短时期内突破纤维素乙醇生产技术瓶颈,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规模化生产水平。加大原料来源多元化探索和实践,积极稳妥地推进以木薯和甜高粱为原料的非粮乙醇试点,通过设立有关燃料乙醇的国家重点科技专项,强化生物燃料乙醇技术研发能力;

 

(三)逐步开放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的内外资企业介入非粮燃料乙醇研发生产领域,探讨利用商品期货交易所价格发现机制为燃料乙醇生产商提供套期保值手段,以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中国燃料乙醇产业在向非粮乙醇转换过程中和制定行业准入标准时,除选择部分国有骨干企业作为中间力量外,还应吸收部分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销售部门对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应敞开收购,在产业扶持政策上,逐渐过渡到以税收和价格调节手段取代现行的财政补贴方式;

 

(四)在注重加强国内能力建设的同时,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寻找资源,开发市场。通过在国外直接参与能源作物的种植,或在当地设厂,就地加工提炼乙醇后运回国内等经营方式,实现部分替代进口石油和能源进口多元化,平衡与我有较大贸易逆差的国家和地区双边贸易额,以及减少在国内生产加工过程中对环境带来的污染。目前东南亚、拉美、非洲、独联体国家等都是较有潜力的投资场所,政府应当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服务,在境外企业信贷资金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上予以支持,对纳入国家计划的进口燃料乙醇商品,应参照国内同类定点生产企业的补助标准予以财政补贴,并在进口关税和国内相关流通环节税收上给以减免优惠;

 

(五)为防止国内企业利用粮食生产乙醇出口,应严格控制乙醇出口数量,与此同时,扩大从主要乙醇出口国如巴西的进口规模。这不但有助于部分替代成品油进口和培育国内车用乙醇汽油市场,加快灵活燃料汽车的研发制造和推广,还有利于今后国产燃料乙醇大量进入市场时与进口产品价格的对接和提高国产燃料乙醇的价格竞争力。进口巴西乙醇在经济性上优于国内的玉米乙醇。

 

(六)积极开展国际间多、双边合作,共同营造公平、开放、良好的国际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和国际贸易新秩序。中国已是继美国和巴西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燃料乙醇生产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能源消费快速增长预示着中国对燃料乙醇的需求将是长期和持久的,为避免将来被动适应与中国利益相悖的国际标准或贸易规则,应密切关注国际间燃料乙醇领域合作的新动向,尤其是美国和巴西这两个乙醇生产大国关于商讨成立乙醇燃料战略联盟、建立“乙醇欧佩克”,以及在燃料乙醇全球标准化制定上可能采取的联手行动,主动参与相关国际机构如国际生物燃料论坛的活动,积极开展能源外交,与非洲、南美洲国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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