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出《关于白酒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对白酒生产许可证发放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界定。
通知指出,自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字(1999)282号文件《关于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办公室和行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白酒产品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已全面展开。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白酒生产企业众多,企业规模、生产方式和工艺水平各异;给发证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为加快发证进度,完善工厂条件审查内容,确保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有效遏制白酒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特制定该通知。
通知规定,按照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的规定,1999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白酒企业,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通知指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承办白酒产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白酒分会将协助审查中心开展白酒产品发证工作。地方酿酒(白酒)协会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白酒产品发证的相关工作。
通知对各种香型白酒必备生产、检测条件进行了规定:
半固态法白酒生产设备,要求有发酵容器(罐、池)、蒸酒机、贮酒容器(池、缸、罐)、灌装机。检测条件按产品标准要求,需要配备检测仪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的,必须配备且不得降低标准,不需要的可不必配备。
固态法白酒(GB/T7204-1998中,传统液态法白酒、串香白酒、固液勾兑白酒、调香白酒四类)需要配备的生产设备仍按照(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执行。检测条件按所生产的白酒香型,需要配备的仪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等必须配齐。在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液态法”糖化酶生成的白酒,暂不列入本次发证范围。
只生产散装白酒的企业,不要求有灌装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上加注“散装”其产品标识,应当按照(GBI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规定,在包装物明显位置注明;同时将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标注在适当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