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厅节函〔2011〕125号
关于申报2011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工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申报2011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以验证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带动性强、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应用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示范;推广示范项目支持聚氯乙烯、发酵、氮肥等3个行业的重大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对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与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为加快共性、关键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2011年拟从成熟、先进、适用且具有行业应用前景的清洁生产技术中,选择知识产权清晰、示范效果明显、环境效益突出、推广前景明确的技术,探索采取国家买断的方式,无偿提供企业使用。
1.国家买断技术的操作思路是,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组织专家对拟买断技术进行评估论证(重点评估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程度、技术开发成本、推广的环境及经济效益等),对具备国家买断条件的技术,由国家授权机构与该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按双方协商的价格签订购买合同,国家买断其使用权,交由企业无偿使用。原知识产权拥有方应提供跟踪支持、培训等服务(可享受服务收益)。
2.从2011年开始,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清洁生产技术库。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优先列入清洁生产技术库,作为国家买断技术备选;具备条件时,采取国家买断、企业无偿使用方式推广。
3.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对任何其他转让推广应用方式取得的收益,国家保留按支持额度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力;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国家其他部门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4.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具备产业化示范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应至少有一个成功应用案例。
(三)应用示范项目应由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出具在示范验证成功且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先采取国家买断使用权方式推广的书面承诺。
四、申报材料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中央企业直接上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3)。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或中央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办法》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请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申请文件五份,专家评审意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二份)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不受理现场申报,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的纸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文件)。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郭庭政 慕 颖
电 话:010-68205339、68205364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100804
财政部
联系人:刘毅飞
电 话:010-68552879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 编:100820
附件:1.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
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应用示范项目)
3.××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推广示范项目)
二 ○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