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
【发布日期】 2011-11-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品标识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1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是常用的调味品,也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食品添加剂。味精(谷氨酸钠)作为调味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其产品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