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氨基酸  柠檬酸  发酵  味精  色氨酸  维生素C  葡萄酒  维生素  微生物发酵  头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

   日期:2011-12-05     来源: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浏览:1635    评论: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  【发布日期】 2011-11-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

  【发布日期】 2011-11-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品标识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1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是常用的调味品,也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食品添加剂。味精(谷氨酸钠)作为调味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其产品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网站首页  |  2024年发酵工业网第12期电子月刊  |  设备维修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2024036847号-1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