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审批的公示
德环验示[2011]1号
一、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建设内容:现有二分厂内将现有130吨/年阿维菌素外迁,不新增发酵罐,实施年产3000吨莫能菌素(20%预混剂)、100吨泰妙菌素、200吨L-色氨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建设单位: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钟管工业集中区升华拜克公司的现有厂区内
工程投资:工程实际总投资1.2亿元
工程建设情况:项目从2008年11月开工建设,2009年12月工程建设完毕,2010年1月经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德环建试[2010]002号函)同意式生产,2月正式投入试生产。
监测期间实际生产负荷:监测期间莫能菌素生产装置生产负荷为84.9%,泰妙菌素生产装置生产负荷为78.3%,色氨酸生产装置生产负荷为105%,均能达到75%以上。
环评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验收监测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中认真落实了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环保局对该项目环评的有关批复意见,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较好地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工程“三废”处理措施已基本按项目初步设计和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建设完成,环保设施在营运过程中运行基本稳定。
工程实际总投资1.2亿元,其中新增环保投资1250.8万元,占总投资的10.4%。各分厂废水经分质预处理后排入三分厂8000t/d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最终处理,一分厂、二分厂和三分厂共设置了6座总容积为550m3的事故池;各生产线产生的发酵废气均经过碱液喷淋吸收装置处理,造粒、干燥和烘干等粉尘均经除尘器处理,各生产线有机废气经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污水站的恶臭气体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吸收装置处理;本项目主要采用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厂周绿化等降噪措施;本项目对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固废进行了分类处置,泰妙菌素发酵滤渣送公司热电厂焚烧,色氨酸发酵滤渣用于生产预混剂,废活性炭由湖州森奇活性炭有限公司回收,精馏残渣移交迈威分公司转运湖州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公司设有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机构和专门的安环部。公司2009年制定了专门的《环境管理制度》,并以拜文(2009)第68号文下发至全公司。公司制定了《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局进行了备案。
三、验收监测结果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0年12月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监测,编制了监测报告。根据监测结果,提交的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主要结果如下:
1、废水监测结果
(1)三分厂集中污水处理厂最终出水(企业废水总排放口)pH值范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苯胺类、挥发酚、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最大浓度日均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要求。
(2)一分厂雨水排放口和二分厂雨水排放口pH值范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苯胺类、挥发酚最大浓度日均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要求。
(3)本项目实施后,全公司废水外排量约为75.5万t/a,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Cr 53.9t/a、BOD 6.19t/a、SS 3.40t/a、石油类0.109t/a、NH3-N 0.181t/a、总磷0.106t/a。废水排放量、CODCr和氨氮排放量均符合省环保局环评批复的要求。
2、废气监测结果
(1)莫能菌素生产线、泰妙菌素生产线、L-色氨酸生产线发酵废气碱液喷淋装置出口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莫能菌素生产线混合、造粒粉尘除尘装置出口、干燥粉尘除尘装置出口1和出口2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泰妙菌素浸泡、过滤、浓缩废气冷凝装置出口甲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4)泰妙菌素合成废气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出口甲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装置出口两个监测周期甲基异丁基酮排放浓度为1.04mg/m3和0.999mg/m3。
(5)泰妙菌素成盐精制、真空烘干废气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出口甲醇和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装置出口两个监测周期乙酸乙酯排放浓度为67.4mg/m3和79.8mg/m3。
(6)L-色氨酸生产线干燥废气除尘装置1出口和除尘装置2出口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7)二分厂污水站和三分厂污水站恶臭碱液喷淋装置出口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8)三分厂麦草畏无组织废气集中处理装置出口酚类、二甲苯和甲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9)企业废气排放量为7.26×108m3/a,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粉尘0.406t/a、甲醇20.0t/a、二甲苯6.67t/a、酚类0.007t/a、乙酸乙酯0.2485t/a。
(10)一分厂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甲醇和颗粒物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091mg/m3和0.672m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9,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11)二分厂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772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氨和硫化氢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179mg/m3和0.012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9,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监测结果
(1) 一分厂厂界噪声监测共布设4个点位,监测结果表明,各监测点昼间噪声监测值为47.7~55.6dB(A),夜间噪声监测值为47.8~54.8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东厂界执行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
(2)二分厂厂界噪声监测共布设4个点位,监测结果表明,各监测点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6.9~69.9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北厂界和东厂界执行4类标准,南厂界和西厂界执行3类标准)。夜间噪声监测值为56.6~69.3dB(A),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超标1.6~14.3dB(A)。厂界外300m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点分布。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环保检查的要求,现将项目情况予以公示,您(单位)如对该建设工程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1年5月3日至5月9日期间反馈给我们。
联系电话:0571-88086060(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0572-7812369(德清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