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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醋酸乙(丁)酯等工程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的通告

   日期:2012-05-26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浏览:3256    评论: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有关要求,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有关要求,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醋酸乙(丁)酯等工程项目第一阶段已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现场监测和调查工作,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请登录江苏省环保厅网站(www.jshb.gov.cn)查询。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一、公示时间: 2012年5月22日——2012年5月28日

二、公示期间联系电话:0517-83662806

三、电子信箱:sbdc@jshb.gov.cn

四、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北京北路100号12楼  江苏省环保厅苏北环保督查中心  223001

五、联系人:范鹏程

 

 

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醋酸乙(丁)酯等工程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赣榆县海头镇海州湾生物科技园中心路,2008年5月连云港市环科所编制完成《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醋酸乙(丁)酯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08年7月经江苏省环保厅批复同意(苏环管〔2008〕167号),其产品方案为年产20万吨醋酸乙(丁)酯、年产10万吨乙醛,其中配套建设年产10万吨乙醇生产线及沼气热电机组。除年产10万吨乙醇生产线的二氧化碳回收装置及年产10万吨乙醛工程尚未建设外,项目其余部分即项目第一阶段于2009年2月基本建成,2009年3月30日江苏省环保厅核准其试生产3个月,2010年6月因超期试生产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2011年5月向江苏省环保厅申请恢复试生产。

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5.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0.5亿元,约占总投资的9.6%。项目占地604亩,绿化面积181亩,绿化率约为30%。

二、环保执行情况

生产区建有雨污分流系统。酒精生产废水和乙酸乙酯蒸馏废水、车间地面的冲洗水及雨水、生活污水,经两级厌氧+气浮+好氧处理,通过规范化排水口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工艺废气主要为酒精生产线的木薯干粉碎工段粉尘和乙醇有机废气,其中木薯干粉碎工段粉尘经3台水膜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个20米排气筒排放;乙醇有机废气经经水洗塔处理产生低度酒精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沼气锅炉采用脱硫后沼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经100米高排气筒排放。由于年产10万吨乙醛工程尚未建设,其相配套的乙醛废气催化燃烧装置也未建设。

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木薯干杂质、酒糟固体废物、废脱硫剂、污水处理污泥、废硫酸催化剂、生活垃圾等,其中,木薯干杂质、酒糟固体废物、废脱硫剂和污水处理污泥外售综合利用,作为建材或有机肥料,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废硫酸催化剂与连云港铃木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协议。催化剂硫酸采取蒸发浓缩回用,根据地方环保部门证实,废硫酸催化剂年产生量由环评中的200吨(98%),减少到25吨(60%)。

主要噪声源有风机、粉碎机、减速机、空压机、泵、离心机、压滤机、冷却塔、发电机等,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消音等防治措施。

公司已编制了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按要求建成了事故应急池,危化品储罐区设置了应急截流沟、应急水封井;化工储罐区周围设置的400米卫生防护距离、污水处理站周围设置的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未发现环境敏感目标;规范设置了排污口,废水排口和清下水排口均安装有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装置,已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监测结果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1年12月提供的《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醋酸乙(丁)酯等工程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监字〔2011〕第093号)表明:

(一)公司废水接管口废水pH 值及SS、CODCr、BOD5、NH3-N、TP 最大浓度日均值均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清下水排口CODCr最大浓度日均值符合连云港市环保局关于环评文件预审意见(连环发〔2008〕135号)的要求。

(二)木薯干粉碎工段粉尘处理后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最大值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乙醇有机废气处理后排放出口的乙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最大值符合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排放限值要求;沼气锅炉烟气排放出口中烟尘、SO2、NOx 的排放浓度最大值及烟气黑度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的燃气锅炉二类区Ⅱ时段标准;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最大值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要求。

(三)厂界噪声监测点昼夜噪声等效声级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核算结果表明,废气中粉尘、烟尘、SO2、乙醇,废水中SS、NH3-N年接管考核量及废水量均达到环评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验收监测报告中,COD、TP超出批复总量,主要原因为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统计口径不等,验收监测报告考核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量,环境影响评价考核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环境的量,在统计口径一致并扣除项目用水中污染物本底值的情况下,COD、TP也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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