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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背后的科研江湖

   日期:2009-04-21     来源:南方周末    浏览:942    评论:0    
核心提示:以盐酸克伦特罗为代表的瘦肉精,早在大规模引进中国之前,已在国外出现过大面积的中毒事故,并被多个国家禁止。但当时中国的专家
  

以盐酸克伦特罗为代表的“瘦肉精”,早在大规模引进中国之前,已在国外出现过大面积的中毒事故,并被多个国家禁止。
 
但当时中国的专家却忽视这一重要信息,反而踊跃引进。这里有的人是出于专业研究之需,有的人却不乏利益驱动。
 
“瘦肉精”余祸蔓延至今而难绝。我们不能不追问,是科学研究无禁区,还是“瘦肉精”有“原罪”?
 
我们欲图还原“瘦肉精”在中国的出身史,以省思如何预防类似的“高科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2009年3月25日晚8时许,涉瘦肉精的天河牲畜交易市场21号猪档内,动检工作人员用电枪将涉瘦肉精的生猪电死,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图/范舟波



今年2月19日,“瘦肉精”引致广州70人中毒,成为近期最受关注的食品安全事故。之后,养猪业内多位专家和从业人员向南方周末记者指出“瘦肉精”为行业潜规则,部分散养户和规模化养殖场之染指,情形堪比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在监管和执法问题之外,多位专家提出应曝光幕后“出主意的人”。农业部退休专家李美同教授说:“出主意的人一个也不揪,这种事永远没完没了。”所谓“出主意的人”,即那些研究出瘦肉精,并向市场推广的专家。
 
鉴于此,南方周末记者对国内专家们研究、传播“瘦肉精”的过往进行了调查与梳理。
 
“瘦肉精”(本篇所指为盐酸克伦特罗,β-兴奋剂的一种)最早由浙江大学的教授传播出去,这几乎是业界的共识。广州某业内知情专家直接指向前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许梓荣,斥之为“学术败类”。
 
对此,许梓荣觉得冤枉。
 
年近67岁的许梓荣是知名动物营养专家,曾获殊荣无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浙江省重大贡献一等奖”、“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等。同时,他桃李满天下:培养博士生19名,硕士生50余名。
 
然而,“瘦肉精”却成了许梓荣人生秤杆上最沉重的砝码。他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称,由于“被指搞过(β-)兴奋剂”,最终无缘成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许梓荣认为冤枉有二,首先他不是最早搞“瘦肉精”研究,其次他没有对之进行市场推广。
 
忽视毒副作用的早期引进
 
东北农大连续几届招收的研究生都把“盐酸克伦特罗”的动物营养及生长效应作为论文课题,而忽视了其毒副作用和体内代谢的观测。
 
确实,最早引进者并非许梓荣。
 
中国农科院畜牧所的佟建明最早向国内介绍β-兴奋剂。1987年,他翻译了同年刊于美国饲料杂志上的《使猪多长瘦肉的新营养分配剂》的论文,该文有对“瘦肉精”——β-兴奋剂的介绍,发表在《中国畜牧兽医》。
 
1988年,四川饲料所的金明昌也摘译了类似文章发在《中国畜牧兽医》上,介绍将人工合成的β-肾上腺素兴奋剂,如克喘素(盐酸克伦特罗)和塞曼特罗(支气管扩张药)添加到牛、羊、猪和家禽饲料中,可提高动物蛋白质含量约15%,减少脂肪含量约18%。
 
而对盐酸克伦特罗提高瘦肉率作用的研究,以内蒙古农牧学院(现为内蒙古农业大学)畜牧系的付仲和张国汉为国内最早。1989年,他们的实验发现盐酸克伦特罗对胴体瘦肉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作用。他们仅关注药品在肉里的残留问题,未针对内脏,结果没测出副作用。他们的相关论文发表于《养猪》杂志 1989年第4期。由于学院名气所限,这项国内最早的研究少人关注。
 
这一时期恰逢国内生活水平上升,消费者开始偏好瘦肉。尤其是在东南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和上海。媒体也公开倡导进行提高瘦肉率的研究。
 
据许梓荣介绍,瘦肉型猪从国外引进,耗资甚巨,自行培育则要几代人的投入。如能直接通过饲料转化,提高瘦肉率无疑最便捷。
 
“当时以为是个很好的进步,猪用三个星期到四个星期可以增加至少10%的蛋白质。这10%的蛋白质,是一个搞畜牧的育种专家一辈子都无法培育出来的。”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兽医学院教授陈杖榴说。他同时身兼农业部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兽药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作为人药,β-兴奋剂是一种传统的平喘药。在所有的β-兴奋剂中,以盐酸克伦特罗效果最为突出。上世纪80年代,美国Cyanamid公司意外发现其具有明显的促进生长、提高瘦肉率及减少脂肪的效果,于是盐酸克伦特罗等 β-兴奋剂被学者赐名当作“营养重分配剂”或“促生长剂”,被国际畜禽科学家广泛研究。
 
而在中国,盐酸克伦特罗真正成为畜牧界热门研究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家畜生理学奠基人、南京农大(当时名为南京农学院)教授韩正康在八十年代末开始研究盐酸克伦特罗对猪、鸡、鸭和兔的影响,成为农业部的七五重点课题之一。据当时参与实验的南农研究生尹卫忠回忆,当时南农将之作为一种新产品实验,目的在于了解它的作用、副作用、怎么用最合理、残留量的测定等。当时参与实验的周光宏(现南农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回忆,实验也测出该药有一定的副作用,如心跳加快等。
 
其时,东北农大也加入了这一热门研究。该校动物科技学院的退休教授、《饲料博览》杂志主编韩友文回忆,80年代末,东北农大恰好招了一名海归博士,在两位知名的前辈“怂恿”下,选定了这一研究方向。连续几届招收的研究生都把“盐酸克伦特罗”的动物营养及生长效应作为论文课题,而忽视了其毒副作用和体内代谢的观测。
 
直到后来农业部对“瘦肉精”下了封杀令,这位东北农大的博士才“茫然无以应对,手足无措”,科研课题也下马中止,人也再次出国进修,从此未再回来。
 
这一时期,我国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和综述有四五十篇之多。
 
论文回避了已发现的毒副作用
 
许梓荣解释,那时国家正力倡培育瘦肉型猪,“我们也不宜和政府唱反调。如果在论文中介绍了副作用,我们(的论文)也发不了,所以我们有一些顾忌”。
 
看到了南京农大和东北农大的研究后,许梓荣决定跟进。
 
事实上,许梓荣也算海归派。1987年他到美国弗吉尼亚州立大学从事合作科研,两年后回国。在无设备、无实验室、无厂房、无运转资金的情况下,他拿着5万元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租用学校仓库开始科研,带着两个研究生,成立了国内首家高校饲料所——浙大饲料研究所。“当时我想了解β-兴奋剂是否能提高瘦肉率,并看能否受启发,走别的路。”许梓荣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
 
许梓荣也向南方周末记者坦陈,1992年前后,许梓荣的研究生肖日进(现居美国),在猪场做实验时,发现吃了含盐酸克伦特罗饲料的猪爬不起来。然而,肖日进发表的论文却没有提及此副作用。
 
许梓荣解释,那时国家正力倡培育瘦肉型猪,他学生的研究吻合政策方向,“我们也不宜和政府唱反调。如果在论文中介绍了副作用,我们(的论文)也发不了,所以我们有一些顾忌。”他认为中国有一个问题,“论文谈副作用,就会发表不了”。
 
实际上,其时许梓荣已知美国禁用β-兴奋剂。但他拿到了课题,也并未向国内透露美国禁用一事,随后还获了奖。
 
许梓荣承认他所进行过的这些研究,但否认业内对其推广盐酸克伦特罗的指责,他称没有在浙江推广过盐酸克伦特罗这种兽药。
 
然而,浙大动物科学学院退休教授徐继初向南方周末称,许梓荣卖过盐酸克伦特罗。在他的记忆里,那一时期浙大饲料所相当赚钱,房子盖了不少,主要是办公楼,仪器设备也买了很多。对此,浙大动物科学学院副院长刘建新说,到2008年3月许梓荣退休,饲料所单仪器设备就从最初的5万增加到价值上千万。“几乎没有从国家拿钱。主要是通过产品和技术转让的方式,与企业合作获得经费。”刘建新说。
 
浙大内部学报的一篇报道称,2000年,饲料所的产品遍布20多个省市,总产值逾35亿。还扶植了一大批饲料企业,现都已成为年产值数亿的企业。这里面有没有,有多少来自盐酸克伦特罗,恐怕只有许梓荣自己清楚。
 
而浙大动物科学学院因为外界所指,几乎所有在职的专家接受采访时的第一申明都是“我没有搞过(盐酸克伦特罗)”,接着就是帮许梓荣辩解。
 
这家曾四处销售“瘦肉精”的公司
 
当年浙大阳光的“瘦肉精”销售主要集中向湖南、湖北推广。这两地的猪肉大量销往广东,规模化的养殖场比较多,其中不少是供港猪场。
 
与许梓荣们搞研究不同,真正让盐酸克伦特罗开始市场化的是浙大阳光营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阳光)。
 
浙大阳光的老板陈剑慧硕士毕业于浙农大(后为浙大合并)。1993年,他挂靠浙江大学,成立浙大阳光。
 
与其导师徐继初毕其一生从事猪种遗传研究不同,陈剑慧选择了一条“捷径”——卖加了盐酸克伦特罗的饲料添加剂。
 
“他是最早一个。”对此,徐继初予以肯定。
 
陈剑慧亦向南方周末记者承认,他的公司研究、并销售推广过盐酸克伦特罗。但他否认与任何专家的关联性。
 
依托浙大的高校光环,加上盐酸克伦特罗的“特效”,浙大阳光“相当赚钱”。盐酸克伦特罗到了养殖端,因为显著提高瘦肉的效果,就被称为“瘦肉精”或“瘦肉多”。
 
按照陈剑慧向南方周末的描述,他们几乎是有功于国家:“当时是属于很光荣的一件事情,每个省管农业的副省长都来推广,一定要用这个东西。”
 
另一位熟知浙大阳光的专家向南方周末透露,当年浙大阳光的“瘦肉精”销售主要集中向湖南、湖北推广。这两地的猪肉大量销往广东,规模化的养殖场比较多。他曾在浙大阳光供职的好友也因为“瘦肉精”等兽药生意赚了不少钱,90年代末在杭州买了100多万的房子,开上了好车。
 
那位专家的好友因为掌握了生产、销售的全套技术,就离开浙大阳光开始单干。另一些浙大阳光的老员工也同他一样另立门户,浙大阳光几乎成了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黄埔军校”。
 
市场化下的盐酸克伦特罗,被当成了灵丹妙药。“当时饲料公司,凡是只要知道这个东西的,都搞。”徐继初回忆。
 
据业内人士介绍,检查有没有用过盐酸克伦特罗,一是目测,看起来屁股大、腹部紧、像运动员似的肌肉多。二是用木板搭一个小坡,爬不上去的就行。因为用过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质疏松、站立不稳,还易因肌肉压迫而蹄裂。
 
鉴于盐酸克伦特罗在国际上引致的安全性问题,1997年3月,农业部下文严禁β-肾上腺素类激素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名列禁单第一位。
 
多名业内专家指称,国家禁用后,浙大阳光仍卖过盐酸克伦特罗。对此,浙江饲料监测所所长朱聪英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浙大阳光确因不法行为在桐乡被处理,与陈剑慧“有亲缘关系”的另一桐乡人被判刑。陈剑慧对此均予否认。判决书表明,六年前确有桐乡籍商人曹雪生因贩卖瘦肉精被判刑,但两者间的具体关系无法确证。
 
一个本可避免的灾难
 
当年的海归专家急需“闯出名堂”,引进国外的热门课题很容易得到课题支持,职称、地位等,一系列的实际利益也就接踵而至。所以,国外关于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引起中毒等“负面信息”被他们屏蔽。
 
1998年5月,香港17人因吃内地供应的猪内脏而中毒,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决定在供港猪中禁用盐酸克伦特罗。
 
这时,南京农大毕业的尹卫忠才恍然大悟:“这东西不是我们当年拿来做实验的吗,哪知道是能让人中毒的什么‘瘦肉精’。”
 
尹卫忠的话代表了当年多数从事过盐酸克伦特罗研究者的认识,甚至在今天部分专家还仍坚持认为“有毒的不是药本身,而是使用的剂量”,是“散养户不严格按科学办事,超剂量使用了”。
 
陈剑慧亦认为,在国家未禁止之前,盐酸克伦特罗是安全的,但禁止以后,专业的人都不愿意干了,“很多基层的个体户又用得不科学,这样的话出事情的就比较多了”。
 
事实上,这本不应该是个可以讨价还价的问题。
 
当我国研究发端之时,欧共体已经于1988年1月1日起禁止盐酸克伦特罗物质当饲料添加剂使用,认为该类物质虽然能提高畜牧业产量,但却降低了肉类品质,激素残留有致癌作用。
 
随后,盐酸克伦特罗在西方国家陆续出事。1989年10月至1990年7月西班牙35人中毒,1992年该国北部地区又出现232人中毒;1990年秋季,法国8个家庭22人中毒。意大利和美国亦因非法使用而出现过中毒事件。
 
据MSN健康频道的美国饮食专家MarticaHeaner介绍,盐酸克伦特罗1991年被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禁止。1998 年,FDA批准盐酸克伦特罗可用于治疗马的呼吸障碍,但任何用药的马此后若被宰杀,不得食用。美国农业部和FDA仍在监测盐酸克伦特罗在动物身上的非法使用。现在FDA网站上还挂着如下申明:盐酸克伦特罗在美国从未被允许在食用动物身上使用。对盐酸克伦特罗滥用于食用动物身上滥用的危险的关注,让美国采取严厉的措施,反对非法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
 
不知为何,当年的“负面信息”却未被我国相关专家们重视。虽然那时还没有互联网,高校的图书馆不能第一时间看到国外研究期刊,但专家们常能出国交流,而少壮学者则刚留学归来。
 
特别是,盐酸克伦特罗从未被任何国家(包括我国)批准为兽用饲料添加剂,无需禁令,它就成了国际畜牧界的违禁品。但在我国早期的四五十篇研究论文和综述里,均未见提及。
 
22年后,最早译介的佟建明说:“现在看来,那篇文章的作者对营养分配剂的技术应用持怀疑观点。当时和以后我没有对相关研究再作更多关注。”现在,他身兼中国农科院畜牧所动物营养与饲料研究室主任、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全国饲料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多职于一身。
 
按另一位要求匿名的权威专家理解,当年的海归专家急需“闯出名堂”,引进国外的热门课题很容易得到课题支持,职称、地位等,一系列的实际利益也就接踵而至。所以,国外关于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引起中毒等“负面信息”被他们屏蔽。
 
在这期间,也有过微弱的质疑声。当时几个同行专家考虑到盐酸克伦特罗国外未充分论证,国内未批准过,曾从研究的角度对此提出过看法,认为不能做推广。
 
偶尔的反思也曾昙花一现。2006年上海连续发生“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波及全市9个区、300多人。中国农科院饲料所齐广海在《新饲料》 2006年第10期发表《上海瘦肉精事件随想》,指出:“我国学者发表的大量关于β-兴奋剂正面报道的研究论文和综述,更是对β-兴奋剂的滥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自己当年也曾翻译介绍过。
 
而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齐广海则为参与其中的专家们辩白:“我相信,大多数学者是有良知的,发表文章的真实目的并不是鼓励β-兴奋剂的使用,而只是从研究的角度讨论相关问题。”
 
(编辑助理陈军吉、本报记者吕明合对此文亦有贡献)
 
科研人员要遵守科学伦理道德
 
口述: 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科学伦理专家 邱仁宗
 

工作人员在检查猪肉是否含瘦肉精 图/CFP
 
做研究的人应该遵守科学伦理道德。科学无禁区,不过并非不是没有科学伦理的规范。
 
如果你研究的东西是为动物为人类所用,那么要遵守两点:一是研究本身不能弄虚作假,二是成果的使用不能危害人、动物和自然生态。
 
一部分科研工作者并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比如说,鼓励转基因产品,做提高产量的研究,但忽略了对生态的破坏。如果你研究的东西可用于人、用于动物,那就不能一味想着如何改进工艺而忽视这个物质本身的危害。
 
科学研究是为社会为人类服务的,而另一方面公司则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样就会出现矛盾。在美国,教授若是兼职一定要公布,成果的发布则要说明与所在公司的关系。而中国并没有这个规定。美国还有学校明文规定教师不能收公司的任何礼物(比如耶鲁大学),还有些学校是有专门的中心来协调公司与教授之间的联系,教授参加企业的活动必须通过这个中心,也是为了谨防他们之间的利益勾结。我们要向国外的科学伦理审查委员会学习,他们要对研究方案审查,若发现公司与研究者有弄不清的关系,那么方案是不能通过的。
 
我认为中国在科研伦理方面还做得不够好。以农业研究为例,起码要提倡应有的科学研究伦理,比如应该有动物伦理委员会。这也是我一直呼吁的。
 
学术自由PK 科学禁区
 
南方周末专访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行政法专家姜明安,北京律协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菡。他们对“瘦肉精”研究延伸出来的学术研究自由问题,进行了观点对立的解读。
 
如何处理公众利益与学术自由间的矛盾
 
南方周末:中国专家关于盐酸克伦特罗的论文后来被不法商家利用了。这就提出了问题,一方面,作为科学研究,本身应少设禁区、信息共享。但一方面,这些研究技术的公布却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之转为商业用途。您如何看待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李菡:根据国家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工具或方法制造不合格产品或违禁品的,提供工具或方法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发布论文,客观上找不到他们违法的问题。因为,你没有证据说这些论文专家组的成员就是收了企业的钱,提供瘦肉精的制作方法了。若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很难定义这个事情。
 
实际上,以三聚氰胺的事情为例,据说事发之前也有许多科研机构在做研究,但当时为什么研究这个三聚氰胺,是否有企业在委托他们做这个事情,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如果说明知企业有生产或使用国家禁止的物质,这些专家或科研机构还通过研讨会等形式给他们提供经验和技术,那就能以开头提到的法律为据,这种研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现在并不能排除饲料行业里也有类似三聚氰胺的事情。很多研究机构经费比较紧张,企业委托开发某种技术,正好“互利互惠”。但这委托开发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国家的规定,你研究的成果不能是国家禁止的东西。
 
姜明安:如果因为担心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不让他发表,这就难免有禁止言论自由、禁止发表自由的嫌疑,那给整个社会造成的损失,似乎更大。
 
我打一个比方。前几年某些科学家曾发表论文说,微波炉加热的食物吃了得癌,好多地方都禁止了,大家都不用微波炉。另外一个科学家很快站出来,说微波炉加热的食物吃了没有什么坏处,微波炉根本不会致癌。有一些科学结论是很难一下子就固定的,甚至可能需要二三十年的时间。所以这个根本不是微波炉的问题,或者根本不是哪个奶粉的问题。而是一个学术探讨的原则问题。
 
科学家做论文、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个属于研究自由、科学自由、学术自由。对于科学家来说,如果你的成果仅限于实验室,而不把它发表出去,那怎么去说服学术界?所以,他们应该有这种发表的自由,虽然科学研究也有很多错误的东西,但这是必经的阶段,就像刚才说的,科学结论很难一下子就固定。若有人因此受引导、被诱惑,那并不是科学研究的问题。当然,这并不包括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发表的东西,只要没有明确禁止,那就可以发表。
 
但有一个问题是,学界虽无止境,但是否能转化、运用于生产,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跟企业勾结起来、分利润,那就是犯罪了。
 
面对法律,科学家应有多大的发表自由
 
南方周末:据了解,目前某类似于瘦肉精的兽药,被农业部禁止。但有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美国没有禁止,所以中国有“解禁”的可能,故而作了相关的技术研究。你们如何看待这类问题?
 
李菡:首先,在制定政策上,中国与美国有所不同,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我们处于特殊的阶段,有太多人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所以在我看来,本就不存在解禁的可能,除非科学能够证明,它对人体一点害处都没有,而既然它已列入违禁目录,那说明它对人体不可能没有一点害处。
 
其次,有些区域,科学研究是不能进入的。绝对不能危害公共安全,研究机构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应该为人类健康服务,而不应该是越研究越影响人类健康,不能为了某些私利而越走越远。不然就是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够。
 
所以,科学研究应该有禁区。
 
姜明安:法律并不一定都是对的,法律也有可能是错的,它是在发展并可以修改的,不过法律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要按照法律办,哪怕是错了也应该按照法律办。但是你可以写文章,可以进行研究捍卫你自己的观点,与社会现行观点不同的结论也应该允许发表。
 
这种物质本来是政府禁止的,但是有可能它并不应该禁止,科学家若认为这种禁止是错误的,那也是他的自由,只要能拿出很扎实的理论就行。但是你绝对不可以鼓励企业按照你的办法去做。
 
我认为应该有更多的学术自由,科学研究应少设禁区。再者,把关是杂志、报纸的事情,科学家有发表的自由,而报纸、杂志也有不发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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