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微生物所、凯赛生物、山东瀚霖之间的专利署名纠纷了犹未了。
这起“中国专利署名第一案”,不但牵扯了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的4位专家、两家规模数亿元的高科技企业,还引发了多起扑朔迷离的官司。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终审判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与一审法院相同,故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案件似乎尘埃落定。但下一步的对簿公堂仍将是硝烟四起。案件背后所折射出的高科技专利署名、申请亦耐人寻味。
专利的前世今生
先说高科技这个“娃娃”,学名叫作“长链二元酸”。长链二元酸是一种合成尼龙、香料、油漆等产品的原材料,目前全球市场需求量巨大。按照中国科学院简报的说法,以长链二元酸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年总值超过420亿美元。
生产长链二元酸目前主要有两种办法,其中一种是生物合成法,是由中国科学院已故院士方心芳开创的。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科学院微生物所研究员陈远童,开发研究出应用热带假丝酵母菌种来生产长链二元酸的技术。
陈远童掌握着长链二元酸的菌种,相当于生孩子必须的“卵子”。可以被看作这个“孩子”的“母亲”。
美籍华人刘修才博士和他的研发团队,可以看作“孩子”的“父亲”。
刘修才1994年回国创业,对陈远童手中的生物技术和菌种颇感兴趣。两人达成了初步合作的意向。
刘修才成立上海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凯赛生物)。并以250万元的价格从中科院微生物所购得5个菌种。
但是当刘修才准备规模化生产时发现,在试验室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专利菌种和技术,在低成本规模化生产时达不到实验室要求。
之后,刘修才同其研发团队投资5亿元历经5年功夫,到2003年10月,终于攻克了制配长链二元酸的核心技术。
根据2000年6月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科院微生物所授权凯赛生物拥有专有技术改进后的专利申请权。
2006年8月7日,凯赛生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610029784.6号“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配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配方法”发明专利(下称在先专利),公开日为2008年2月13日。凯赛公司的科研人员雷光、李乃强在这项专利上署名。
2001年7月,凯赛生物在山东济宁市设立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凯赛),承担长链二元酸项目的生产。
2011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记载专利权人为凯赛生物、山东凯赛。
在凯赛生物申请在先专利前后,陈远童也申请并获得授权了多项专利。但陈远童的专利主要是涉及菌种的培育,而不是规模化生产的方法。
遭起诉上市受阻
山东凯赛投产后效益巨大,到2010年,凯赛生物的长链二元酸产品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95%,国际市场占有率接近50%。这一年凯赛生物净营业收入为3.8亿元,毛利润为7348万元。
从2006年5月开始,凯赛生物在国外先后获得4笔近3亿美元的融资,投资方包括高盛、摩根士丹利等机构。
凯赛生物接下来的动作是在纳斯达克上市。但海外上市的步伐刚迈开,却不得不戛然而止。这一切跟专利有关。随着山东凯赛两个主要骨干的辞职,一系列官司接踵而至。
2008年7月30日,山东凯赛副总经理王志洲提出辞职,接着技术负责人葛明华离职,随他们辞职的还有数位山东凯赛的员工。第一波冲击来自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山东瀚霖)。2010年年初,山东瀚霖公开发布律师函,称山东瀚霖对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享有专利权。
此时,凯赛生物才注意到,山东瀚霖是成立于2008年4月的民营企业,法人曹务波,最初注册资金为10万元。王志洲离职20天之后的2008年8月20日,山东瀚霖注册资本增至1.6亿元,其中,王志洲出资80万元成为股东之一。2008年12月23日,山东瀚霖的经营范围变更为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进出口业务。2009年6月16日,前述中科院微生物所研究员陈远童成为该公司股东。
更让凯赛生物吃惊的消息是一组天文数字:山东瀚霖的长链二元酸项目总体规划为生产能力每年6万吨,总投资30亿元,计划5年内分三期建设完成。其中一期工程于2009年9月底在山东莱阳正式投产。
前有辞职的王志洲、葛明华,后有出让菌种和制配技术的陈远童。山东瀚霖规模化的生产技术哪里来的?
凯赛生物将山东瀚霖售卖的产品送到上海复旦大学分析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是山东瀚霖的产品与凯赛生物的产品极为相似。凯赛生物认为,山东瀚霖使用的是凯赛生物的在先专利技术。
“这不相当于我养大的孩子让别人抱走了嘛。”凯赛生物不干了。
两中科院专家撤署名
2010年5月,凯赛生物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山东瀚霖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要求山东瀚霖赔偿4500万元的损失。
2010年7月,山东瀚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凯赛生物的专利无效。2011年1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170号审查决定,裁定凯赛生物的专利无效。
凯赛生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第16170号审查决定。2011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2010年10月,凯赛生物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山东瀚霖,理由是山东瀚霖“虚假宣传”并对凯赛生物进行了“商业信誉诋毁”。2011年8月20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瀚霖存在“虚假宣传”,但不构成“商业信誉诋毁”。
与此同时,山东瀚霖与中科院微生物所共同向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起诉了凯赛生物、山东凯赛,理由是凯赛生物侵犯中科院微生物所的专利权,要求赔偿4990万元损失。
至此,凯赛生物与中科院微生物所和山东瀚霖之间,已经在北京、上海和青岛等地打起一系列行政和知识产权官司,几乎打成了一锅粥,让大家看得一头雾水。
但比较清晰的事实是,中科院微生物所与山东瀚霖合作后,申请了多项专利,这些专利的署名人分别有中科院微生物所所长黄力、副所长刘双江、研究员及山东瀚霖股东陈远童、高级工程师傅深展、山东瀚霖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股东王志洲、职员葛明华7人。
中科院的4位专家,都是业界赫赫有名的权威人士。颇有意味的是,在山东瀚霖的专利引发各种纠纷之后,黄力、刘双江两人主动申请撤销了在专利中的署名。
专利署名案了犹未了
这项专利到底是谁的?
2011年6月,凯赛生物在先专利的署名人雷光、李乃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力、陈远童等7人及山东瀚霖侵犯了他们的发明人署名权。
两位原告提交了王志洲和葛明华在山东凯赛和山东瀚霖先后任职的证据。还提供了山东凯赛2003年至2005年的试验记录、标准化操作程序以及用于研发专利的设备购买合同。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要求被告方对涉案专利的对比情况陈述意见,但被告方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称:上述对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不发表意见。
法院将涉案专利与在先专利对比,发现二者在技术构成上或者完全相同、或者在数值选择区间上有重合之处,加上王志洲、葛明华有可能接触雷光、李乃强的技术方案,且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独立研发了涉案专利申请,应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为雷光、李乃强。同时,法院考虑到黄力、刘双江已于2011年2月14日终止了侵权行为,不再判令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为雷光、李乃强;确认7名被告侵犯署名权;陈远童、王志洲、葛明华等5人在《科技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属于财产权,发明人的署名权是人身权、绝对权,来源于发明人对专利作出的创造性贡献,不受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的约束,也不随着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移而有所变化。
至此,“中国专利署名第一案”似乎尘埃落定。但中科院微生物所、凯赛生物、山东瀚霖之间的纠纷了犹未了,下一步的对簿公堂仍将是硝烟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