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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人士申请行政复议转基因公开信息

   日期:2013-08-12     来源:财新网    浏览:956    评论:0    
核心提示: 【财新网】(记者 汪苏)部分申请内容被拒之后,8月11日,民间机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向农业部提出行政复议
  
  【财新网】(记者 汪苏)部分申请内容被拒之后,8月11日,民间机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向农业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公开其于6月25日申请的所有涉及转基因的政府信息内容。
  近期,围绕农业部新批几个种类转基因大豆、玉米进口,再次掀起一番舆论风暴。6月14日,农业部确认,农业部于近期批准发放了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申请的抗虫大豆MON87701等三个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而农业部当时并未同步公布新批品种的安全评价资料。这尤其激起“反转”人士不满。
  黄乐平6与25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转基因生物信息公开申请,具体问题包括:中国迄今为止批准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每一种在2011年和2012年的进口量;新近批准的三个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结果及报告全文;中国未批准转基因种子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未来是否有批准计划、计划如何;在保护本土农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或者将会采取哪些措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规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农业部回复表示,三个转基因大豆品种的安全评价资料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已经在农业部网站公布,其他问题则“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黄乐平认为,农业部没有说明“为什么有关申请属于咨询”,以及“为什么咨询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他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九条,其申请信息属于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
  不过,据财新记者查阅,2010年国办《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曾提出,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获批种类、标识管理具体的落实措施应该属于农业部信息公开范畴,落实情况等涉及全国情况,如果有现成的统计和分析结果也应该公开,如果需要进行统计、加工、分析、综合,则可以不予公开。而“中国未批准转基因种子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未来是否有批准计划、计划如何”等涉及决策过程及未来政策的申请,因为可能影响未来决策或对市场造成影响,有公布时机成熟性问题,比如发改委不可能提前公布什么时候调整油价。
  不过,王锡锌表示,农业部在给出拒绝理由时,应该指出具体是什么原因,有哪些规范、法律支持,不能仅笼统以“咨询”为由。
  而目前在转基因政策上公众争议极大。王锡锌表示,转基因政策的讨论兼具技术性和不确定性。一方面,技术性问题要依赖专家,但核心是要从程序上保障中立,这要求引入专家的竞争以及专家意见向公众公开。另一方面,由于对转基因技术的评价还涉及不确定性,还应该广泛征集民众意见,并建立起专家和民众之间通过媒体进行有效沟通、学习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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