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博亚和讯了解,味之素与大成的赖氨酸侵权的官司由来已久。
美国地区
2006年4月25日,中国企业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被日本味之素公司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从而引发了长达3年的赖氨酸“337调查案”。在赖氨酸“337调查”案中,味之素起诉大成公司侵犯了味之素的两项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号为US6040160和US5827698。
2008年9月29日,ITC终裁裁决我国大成公司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规定,可以继续出口其赖氨酸产品到美国。2010年6月11日,美国337调查案的关联诉讼,即Delaware地区法院,也顺利结案,标志着大成公司在美国市场上与味之素专利大战的最后胜利。
荷兰地区海牙法院
味之素诉讼大成侵权,认为大成公司生产的赖氨酸侵犯了其3件欧洲专利:733710号、733712号和796912号。
2013年3月20日,海牙法院对EP 0796912侵权案进行了判决,裁定大成集团成员公司侵犯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