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赖氨酸”非彼 “赖氨酸”,出口退税政策难利好我国赖氨酸出口
由财政部2015年出口退税调整附件第29章中可见,产品名称为“赖氨酸”(出口税则号为29224110)的出口退税提至13%,而此前此税则号则享受9%的出口退税,由此来看,政策的调整则提高了4%的出口退税率。表面上看实为利好于今年我国赖氨酸的出口。但我们仔细看下海关数据,目前我国赖氨酸进、出口主要涉及3个税则号,即政策中提及的“赖氨酸”(税则号29224110)、赖氨酸酯及盐(税则号29224190)与制成的饲料添加剂(23099090),而其中占最大出口份额的则是29224190赖氨酸酯及盐这一税则号,因此从本质上看,此次出口退税调整并不对后期我国赖氨酸出口形成有利的影响。
——我国赖氨酸市场亟待产业整合,退税新政难见“配合”或推动这一进程
回顾2014年,我国赖氨酸市场价格处于低位徘徊,其中年中高、低价格区间为7800-10122元/吨之间徘徊,处于历史性低位,且价格波动幅度并不如往年来的大。而在去年一、二季度期间,由于价格过低曾致国内部分厂家亏损且停减产,可见当前赖氨酸工厂加工利润水平已大不如前,由此来看也并不符合此政策中“玉米高附加值”产品这一说法。当前国内赖氨酸市场进入了行业整合阶段,若出口退税全面实施于该品种,则延缓行业的整合速度,从长远来看并非有利。
综上所述,此次退税新政实施,从表面上提及赖氨酸这一产品,实际上与赖氨酸出口并无太大关系,且也并非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而目前我国赖氨酸产能过于庞大,市场需求缩减,行业亟待整合,而行业的发展经历阵痛也是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