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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和完善生物发酵企业清洁生产的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日期:2015-03-06     来源:财新网    浏览:1014    评论:0    
核心提示: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2年诞生以来,清洁生产在我国已经走上了初步发展的道路,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推行清洁生产的进展还比较缓慢且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尤其是缺乏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是一种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而我国在这个方面的关注和投入,还显得很薄弱,亟待加强措施来促进发酵生物企业清洁生产。
  
 
  全国人大代表姚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议案
 
  生物发酵行业是我国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作为以粮食为原料的发酵工业,其污染的发生是在微生物发酵中产生的副产物以及粮食中未被利用的成分,在提取产品时作为废物,排入水系,成为污染源。发酵行业的废水排放量约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8%,是轻工业中污染较重的行业。发酵工业的废水、废渣槽中含有丰富的蛋白质、氨基酸、糖类和多种微量元素,具有较高的COD值,但目前处理方式是浪费上述资源,同时也增加了污染物处理成本,因此如何综合利用资源,变废为宝,实现清洁生产,是行业的突出问题。促进和完善生物发酵企业的清洁生产对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2年诞生以来,清洁生产在我国已经走上了初步发展的道路,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推行清洁生产的进展还比较缓慢且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尤其是缺乏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是一种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而我国在这个方面的关注和投入,还显得很薄弱,亟待加强措施来促进发酵生物企业清洁生产。
  促进和完善生物发酵企业清洁生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有两方面:
  一、税收法律是促进清洁生产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手段,将税收贯穿于清洁生产全过程是实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控制有力保障。
  2003年至今清洁生产纳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阶段。与清洁生产相对应的末端治理技术着重处理生产末端的污染物,它不考虑资源选择的问题,往往使得企业处于边污染边治理的状态,会导致企业绿色成本的不断上升,从而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在清洁生产的理念推动下,传统的环保模式正在改变,即从过去的末端治理方式转变为全程监控。
  清洁生产活动是整个生产过程、消费过程与污染预防过程的有机统一,污染预防与生产过程相结合,企业将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从而大大降低处理费用。就整个社会来说,当社会的总资源投入一定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使得社会产品总量增加,社会总效益增加;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产生,从而减少企业把治理成本转嫁给社会的机会成本。但是很多企业并没有认识到清洁生产的具有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效果,把清洁生产等同于末端治理,都不愿意实施,所以政府在大力宣传推广清洁生产的同时,也需要制定相应激励机制刺激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税收政策是一种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税收这种环境经济手段的实质就是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经济分析决策的过程,促使生产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更加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生产、 经营和消费方式。同时,政府可以利用筹集的这笔资金进行专项治理、反哺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研发、推广以及帮助某些特殊类型的环境受害者等。因此将税收贯穿于清洁生产全过程是实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控制有力保障。
  二、我国关于清洁生产的税收法律制度上不健全,亟需完善
  目前我国推行的关于清洁生产的税收法律有: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减按90%计入收入。
  2、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而且这些项目再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的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有回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各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4、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准予扣除。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新税法同时指出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范围: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污水处理劳务等。
  2、征即退100%的项目范围: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
  3、即征即退80%的项目范围:2010年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 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退税比例。
  4、即征即退50%的项目的项目范围: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5、先征后退的项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煤层气抽采企业;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
  (三)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进出口税收
  企业为生产《国家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 企业引 进属于《国家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新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以上的税收法律可以看出,我国在促进清洁生产方面的税法制度主要以所得税激励为主增值税激励为辅,税收优惠政策包含了免征与减征、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和税额抵免等。税法调控的范围是比较窄的,并没有形成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和对整个生产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浪费的体系。
  建议:
  (一)对节能产业、节能产品减税或免税
  对节能产业、节能产品减税或免税,以鼓励消费者和企业购买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 扶持节能产业的发展;对绿色产品实行减税或免税,对一些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产品征收重税,提高绿色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逐步培养消费者绿色消费的意识。同时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也需要较大比例进行税额抵免。
  (二)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对于回收和利用废旧物资的,应在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抵扣率,以鼓励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将与清洁生产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纳入征税范围,允许企业对清洁生产产品中的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广告宣传费充分扣除。
  (三)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改造的支出
  允许企业在税前加计扣除环保型生产设备和工艺改造的支出。对进口的环保设备、仪器用于生产环保设备的材料、零部件等在进口环节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对涉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
  (四)修改排污费制度,将其并入环境税
  排污费制度并入环境税,即鼓励了企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发展清洁生产,实行综合利用,又抑制了企业对环境资源不利的经济活动,使遵守环境资源法的企业在经济上得到实惠等。
  (五)设立专项贷款
  对清洁生产型企业购买的设备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和其他机构提供税收优惠,并鼓励他们与企业合作,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清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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