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氨基酸  柠檬酸  发酵  味精  色氨酸  维生素C  葡萄酒  维生素  微生物发酵  头孢 

牡丹江佰佳信生物多杀菌素生产线改建恩拉霉素,那西肽,维吉尼亚霉素项目

   日期:2015-05-14     来源:牡丹江环保局    浏览:2130    评论:0    
核心提示:项目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路55号现有厂房内,项目性质为技改,现有占地75000m2,建设内容为对现有厂房及生产线进行改造,发酵车间、精制车间按GMP要求进行洁净改造,其余车间进行维修改造,对现有生产线进行精简,同时根据新增产品需要配套购置相关辅助设备,主体设备依托现有,技改完成后,全厂产品变更为恩拉霉素、那西肽、土霉素碱以及维吉尼亚霉素,原有产品多杀霉素、井冈霉素A原药停产。总投资为20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8万元。
  
 201557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牡丹江佰佳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预混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牡环建审201531

  2015-5-7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丹江佰佳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黑龙江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牡丹江佰佳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预混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路55号现有厂房内,项目性质为技改,现有占地75000m2建设内容为对现有厂房及生产线进行改造,发酵车间、精制车间按GMP要求进行洁净改造,其余车间进行维修改造,对现有生产线进行精简,同时根据新增产品需要配套购置相关辅助设备,主体设备依托现有,技改完成后,全厂产品变更为恩拉霉素、那西肽、土霉素碱以及维吉尼亚霉素,原有产品多杀霉素、井冈霉素A原药停产。总投资为20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8万元。

牡丹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了《牡丹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建设单位出具了《关于现有低浓度农药全部停产承诺书》、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牡丹江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认单》等文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次技改工程新增产品生产设备建设在原厂区生产车间内,不新建生产厂房,新建生物质颗粒锅炉占地在原有厂区预留地内,要加强锅炉房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新建生物质锅炉(燃料为生物质成型颗粒),该锅炉只用于工艺尾气处理,余热补充生产使用,企业的采暖供热和生产用气仍由城市集中供热(气)供给。发酵废气、板框过滤废气、闪蒸干燥废气等经锅炉焚烧后35m高烟囱高空排放,本次工程对预混工段排气筒进行加高,提高至25m排放,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标准要求后排放,预混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 车间实现相对密闭,在车间上方设置轴流风机,将车间内污染空气抽出屋顶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在厂界处的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一类区限值要求。发酵车间外需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应无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技改后废水相较现有项目废水排放量有所下降,排入厂区内现有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牡丹江市污水处理厂;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依托现有防渗措施,并对其进行修缮。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染菌菌渣、实验室废弃物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牡丹江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锅炉灰渣、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运营期间严格控制废气污染,如发生扰民,应按企业承诺执行。

四、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6997575(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牡丹江市西三条路517

邮 编:157000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网站首页  |  设备维修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2024036847号-1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