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生物或公司)拟向铁小荣及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70,000万元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生物)100.00%权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商务部对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曾于2015年3月18日就媒体报道希杰起诉伊品生物赖氨酸侵权一事发布了《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媒体报道事项进行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并对后续进展情况予以积极关注。
2015年5月14日,公司收到伊品生物转来的民事起诉状等复印件。文件显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希杰、案件原告)起诉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伊品,系伊品生物全资子公司,案件被告)发明专利侵权一案立案,案号为(2015)呼民知初字第31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2015年3月5日,原告希杰就被告内蒙伊品赖氨酸产品侵权一事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200980103315.6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批准文号为蒙饲添字(2014)080002的L-赖氨酸硫酸盐产品;2.销毁侵犯原告享有第200980103315.6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批准文号为蒙饲添字(2014)080002的L-赖氨酸硫酸盐产品;3.判令被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200980103315.6号发明专利权的L-赖氨酸盐酸盐产品;4.销毁侵犯原告享有第200980103315.6号发明专利权的L-赖氨酸盐酸盐产品;5.
判令被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侵犯原告第200980103315.6号专利的核酸分子、载体、转化体,并销毁有关产品;6.销毁用于生产原告第200980103315.6号发明专利权保护的产品或实施该专利权保护的方法的专有设备;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用于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共计壹佰万元人民币;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4年,原告希杰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0980103315.6(以下简称315号专利)发明专利的赖氨酸硫酸盐产品和赖氨酸盐酸盐产品,其生产批准文号为蒙饲添字(2014)08002,经查,被告内蒙伊品为上述赖氨酸硫酸盐和赖氨酸盐酸盐的制造商。原告委托其代理人将经公证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L-赖氨酸硫酸盐委托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进行核酸序列分析,检测结果显示,涉嫌侵权产品中含有的启动子与原告的315号专利改造的启动子序列相同。因此,原告认为,涉嫌侵权产品使用了原告授专利保护的315号专利中的核酸分子、载体或转化体以及生产赖氨酸的方法,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此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影响,及时跟踪该事项新的进展,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对外披露,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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