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Green food-Pesticide application guidelin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A级绿色食品及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毒性分级和使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取得登记的生物源农药(biogenic pesticides)、矿物源农药(pesticides of fossil origin)和有机合成农药(synthetic organic pesticides)。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285—1989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8321.1—198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
GB 8321.2—198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
GB 8321.3—198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
GB 8321.4—1993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
GB/T 8321.5—199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 AA级绿色食品
在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A级绿色食品
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4 生物源农药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0-03-02批准 2000-04-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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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矿物源农药
有效成分起源于矿物的无机化合物和石油类农药。
3.6 有机合成农药
由人工研制合成,并由有机化学工业生产的商品化的一类农药,包括中等毒和低素类杀虫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
3.7 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3.8 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A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 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
4.1 生物源农药
4.1.1 微生物源农药
4.1.1.1 农用抗生素
防治真菌病害:灭瘟素、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农抗菌120、中生菌素等。
防治螨类:浏阳霉素、华光霉素。
4.1.1.2 活体微生物农药
真菌剂:蜡蚧轮枝菌等。
细菌剂:苏云金杆菌、蜡质芽孢杆菌等。
拮抗菌剂。
昆虫病原线虫。
微孢子。
病毒:核多角体病毒。
4.1.2 动物源农药
昆虫信息素(或昆虫外激素):如性信息素。
活体制剂:寄生性、捕食性的天敌动物。
4.1.3 植物源农药
杀虫剂:除虫菊素、鱼藤酮、烟碱、植物油等。
杀菌剂:大蒜素。
拒避剂:印楝素、苦楝、川楝素。
增效剂:芝麻素。
4.2 矿物源农药
4.2.1 无机杀螨杀菌剂
硫制剂:硫悬浮剂、可湿性硫、石硫合剂等。
铜制剂:硫酸铜、王铜、氢氧化铜、波尔多液等。
4.2.2 矿物油乳剂
柴油乳剂等。
4.3 有机合成农药
见3.6
5 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应从作物-病虫草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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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农药时,就遵守以下准则。
5.1 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5.1.1 应首选使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5.1.2 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5.1.2.1 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杀虫剂、杀菌剂、拒避剂和增效剂,如除虫菊素、鱼藤根、烟草水、大蒜素、苦楝、川楝、印楝、芝麻素等。
5.1.2.2 释放寄生性捕食性天敌动物,昆虫、捕食螨、蜘蛛及昆虫病原线虫等。
5.1.2.3 在害虫捕捉器中允许使用昆虫信息素及植物源引诱剂。
5.1.2.4 允许使用矿物油和和植物油制剂。
5.1.2.5 允许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
5.1.2.6 经专门机构核准,允许有限度地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如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放线菌、拮抗菌剂、昆虫病原线虫、原虫等。
5.1.2.7 允许有限度地使用农用抗生素,如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浏阳霉素等。
5.1.3 禁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线虫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5.1.4 禁止使用生物源、矿物源农药中混配有机合成农药的各种制剂。
5.1.5 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5.2 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5.2.1 应首选使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5.2.2 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5.2.2.1 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
5.2.2.2 在矿物源农药中允许使用硫制剂、铜制剂。
5.2.2.3 可以有限度地使用部分有机合成农药,并按GB 4258、GB驱8321.1、GB 8321.2、GB 8321.3、GB 8321.4、GB/T 8321.5的要求执行。
此外,还需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应选用上述标准中列出的低毒农药和中等毒性农药;
b)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见附录A);
c)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含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的有机合成产品)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其中菊酯类农药在作物生长期只允许使用一次)。
5.2.2.4 应按照GB4258、GB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T8321.5的要求控制施药量与安全间隔期。
5.2.2.5 有机合成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终残留应符合GB4285、GB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T8321.5的最高残留限量(MRL)要求。
5.2.3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贮藏期病虫害。
5.2.4 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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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附录)
生产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农药
表A1生产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农药
种 类 |
农药名称 |
禁用作物 |
禁用原因 |
有机氯杀虫剂 有机氯杀螨剂 有机磷杀虫剂 氨基甲酸酯杀虫剂 二甲基甲脒类杀虫杀螨剂 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卤代烷类熏蒸杀虫剂 阿维菌素 克螨特 有机砷杀菌剂 有机锡杀菌剂 有机汞杀菌剂 有机磷杀菌剂 取代苯类杀菌剂 2,4 –D类化合物 二苯醚类除草剂 植物生长调节剂 除草剂 |
滴滴滴、六六六、林丹、甲氧滴滴涕、硫丹 三氯杀螨醇 甲拌磷、乙拌磷、久效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胺磷、甲基异柳磷、治螟磷、氧化乐果、磷胺、地虫硫磷、灭克磷(益收宝)、水胺硫磷、氯唑磷、硫线磷、杀扑磷、特丁硫磷、克线丹、苯线磷、甲基硫环磷 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 杀虫脒 所有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二溴乙烷、环氧乙烷、二溴氯丙烷、溴甲烷 甲基胂酸锌(稻脚青)、甲基胂酸钙胂(稻宁)、甲基胂酸铁铵(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 三苯基醋酸锡(薯瘟锡)、三苯基氯化锡、三苯基羟基锡(毒菌锡) 氯化乙基汞(西力生)、醋酸苯汞(赛力散) 稻瘟净、异稻瘟净 五氯硝基苯、稻瘟醇(五氯苯甲醇) 除草剂或植物生长调节剂 除草醚、草枯醚 有机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各类除草剂 |
所有作物 蔬菜、果树、茶叶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水稻及其他水生作物 所有作物 蔬菜、果树 蔬菜、果树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水稻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所有作物 蔬菜生长期(可用于土壤处理与芽前处理) |
高残毒 工业品中含有一定数量的滴滴涕 剧毒、高毒 高毒、剧毒或代谢物 高毒 慢性毒性、致癌 对水生生物毒性大 致癌、致畸、高毒 高毒 慢性毒性 高残毒 高残留、慢性毒性 剧毒、高残毒 异臭 致癌、高残留 杂质致癌 慢性毒性 |
以上所列是目前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品种,该名单将随国家新出台的规定而修订。